旅客海泳溺斃,領隊無執照該賠否? 一、事實經過 甲公司為招待員工,特委託乙旅行社代辦於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出發之普吉島五天旅遊團。行程至第四天時,導遊向旅客推銷珊瑚島海釣自費活動,旅客同意參加,遂上船駛向海中,並於海上拋下船錨定位,供旅客享受垂釣之樂。突有某位女性員工A君,向該公司團長表示,想逕自游回岸邊,經該團長暨在旁人士勸阻(包含導遊、領隊等),A君仍以頭昏想先回岸上為由,縱身跳入海中,游向岸邊。眾人見A君下海,想到她平日泳技亦不錯,也就沒去注意後續情形。等到海釣活動結束,大家回到岸上時,方查覺A君不見蹤影,在大夥四處搜救之際,已傳來A君溺斃海中不幸消息。乙旅行社先安排眷屬趕赴普吉島處理善後,並墊付了約十三萬元的費用。事後,A君家屬委託甲公司向乙旅行社交涉,要求乙旅行社賠償,在二次交涉過程中未獲圓滿結論,甚至雙方鬧得不歡而散,且甲公司人員動粗,砸毀乙旅行社辦公室設備,乙旅行社不堪其擾,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旅行品保協會)出面調處。 二、調處結果 在旅行品保協會得調處會中,乙旅行社主動表示,願意致送A君家屬二十萬元慰問金,甲公司代表要求乙旅行社賠償美金三十萬元,雙方一言不合,甲公司代表又揚言將以暴力對抗,至此,旅行品保協會停止調處,並告知甲公司應循合法管道解決。嗣後,A君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旅行社賠償,經初審法院判決敗訴。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主張乙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之主要理由,無非以乙旅行社所派遣之領隊、導遊無執照,欠缺專業知識,未事先告知不得於當地游泳,因而導致A君死亡。然而領隊、導遊有無執照,屬旅行業管理規則問題,如有違反,固當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與A君之死亡,是否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則又另當別論。據乙旅行社表示,A 君在下海游泳前,曾與在旁之團長(甲公司人員)、領隊、導遊等討論距離有多遠,是否能游得到岸上等問題,在場人士紛紛予以勸阻,而A 君仍率然下海游向岸邊,實難以苛責旅行社人員未善盡告知之責任。(據了解,法院判決之主要理由亦復如此)再者,船停於海上,在海中游泳是否適當,乃一般人通常應具備之常識,A君為三十餘歲之成年人,應可自行判斷與領隊、導遊之是否具有專業知識無涉。 四、建議事項 本案是一個不幸的事件,由於A君的率性,再加上對主、客觀因素的判斷錯誤,而賠上了寶貴的性命。而在乙旅行社方面,也要因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而遭受處罰,雖然在法院初審取得勝訴判決,但在過程中所受到的困擾,更是難以形容。而隨團服務的領隊、導遊,在知曉A 君下海游向岸邊之時,如能多盡點注意,觀察A 君是否安全上岸,或許可避免此次不幸事件的發生。又甲公司受A君眷屬委託,代為向乙旅行社交涉索賠,所持的態度頗有可議之處,先是破壞乙旅行社辦公設備,又於調處過程中,一言不合即憤而離席,萬一將來法院的終局判決不利於A君時,乙旅行社本來願致送的慰問金,是否仍維初衷,當可預期,則對於A君及其身後之家屬,豈不唏噓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