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變更洗不到,養顏美容泡湯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四十六人,參加由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三年二月十日出發之日本、琉球七天旅遊團,申訴乙旅行社有下列違約事項:(一)變更說明會時間而未通知,使部份旅客空跑一趟。(二)全團人數高達四十六加一人,致在日本部份,有七人坐輔助椅。(三)有四人回程機位未辦妥,延後三小時返國,另有一人延至第二天才返國。(四)有兩個晚上變更住宿地點,導致行程表中強調的雲仙溫泉、指宿砂浴無法享受到。(五)任意增加行程外免稅店、釀酒廠的參觀行程,致荷蘭村無時間參觀旅遊。(六)在琉球部份使用的遊覽車太小,送機時,甚至有三分之一旅客須站立擠成一堆。(七)領隊兼導遊服務態度不佳。 二、調處結果 本案經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調處結果,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每人新台幣四、○○○元,雙方達成和解。內容約略如下:(一)說明會空跑車資以二○○元計算。(二)領隊兼導遊小費一、○五○元全數退還。(三)荷蘭村部份以六○○元計算違約額。(四)指宿飯店變更部份賠償一、二五○元。(五)其餘座位不足,精神損失部份以九○○元計算,合計四、○○○元。 三、案例分析 本旅遊團係由數家旅行社共同組成一個連線銷售組織,由乙旅行社負責中心作業,並具名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故由乙旅行社出面接受旅客申訴。有關旅客申訴第(一)項,變更說明會時間卻未通知旅客,經瞭解,乙旅行社因作業問題,臨時變更已訂之說明會時間,雖曾請agent轉知旅客,可是旅客未得到通知,因而造成空跑一趟的損失。此部份屬於旅行社與旅行社內部間責任,故乙旅行社仍需對旅客直接負起違約責任。另外雙方協調並未約定本團不得超過多少人,故尚無法就此而認定乙旅行社違約。然而讓旅客坐輔助椅,或甚至無位可坐,那就屬於違約了。在本案中,因座位不足,造成旅客搶座位的情況,其影響可能是全面性的,故在協調時,徵得雙方同意,留待最後做整體性的理賠考量。另有部份旅客因回程機位未訂妥,因而延留數小時,甚至到第二天才返國,所幸乙旅行社對這些旅客有妥善的安排與照顧,尚未引起該部份旅客極大不滿,同意私下與乙旅行社解決,故此部份不予調處。 還有任意增加行程外免稅店、釀酒廠的行程,導致團體赴荷蘭村時,已無時間參觀,全團跑步趕搭船,依照旅遊契約第十八條之規定,旅行社為了旅客購物方便得帶領旅客購物,惟應在行程表中預列。本團行程表中並未載明上述參觀行程,而乙旅行社帶領旅客前往,如旅客未提異議也就算了(原本領隊仍想帶往參觀鳳梨製罐廠,經旅客抗議而作罷) 。更嚴重的是因而影響到行程表上荷蘭村的參觀行程,那就屬違約事項了。 乙旅行社雖稱門票已購買,也已進入,但如僅是匆匆跑過,實在難以說是已履約完成,經詢問旅客,在整個森林之家、荷蘭村的行程中,荷蘭村所佔之比重約三分之一,則以該部份門票三、六○○元日幣之三分之一為違約額計算,依旅遊契約第十四條之規定,應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故為日幣二、四○○元約合台幣六○○元。另外雲仙、指宿二地飯店變更,乙旅行社所提供實際住宿飯店,與原契約中之飯店,兩者間價錢雖無多大差異,但審視乙旅行社行程內容來看,上面特別註明:「指宿砂浴溫泉六十─八十五度高溫,對胃腹、關節筋肉痛、婦人病、肥胖、美容有很大的功效。雲仙溫泉對神經痛有很大的功效。」等字樣。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行程表既然有上述之記載,會使旅客感覺到,赴雲仙、指宿旅遊,有洗溫泉的附加價值,而因住宿地點變更,致無法享受,那違約的責任就不只是二地飯店之價差而已。經協調雙方,並告以雲仙溫泉較無特殊之處,在台灣也比比皆是,雙方同意僅就指宿部份追償,以日幣五、○○○元為賠償額,約合台幣一、二五○元。 最後,有關領隊兼導遊部份,據旅客表示,該領隊在處理突發事故上,經驗不足、方式不當,比方在回程缺機位時,竟然自己要先走,而留下部份無機位之旅客,甚至留下的旅客中,把小孩與大人分開,種種服務不佳的問題,經乙旅行社同意,以退還小費一、二五○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