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無端變小車,旅客斷然拒上車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二人帶著未足歲的小孩,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發之「北迴鐵路花東三日遊」。甲旅客原本希望利用青年節假期好好的享受旅遊,藉以舒展身心,所以在報名之時,就很關心旅行社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寬敞舒適,乙旅行社在受理報名時,也向甲旅客保證,絕對提供合法的交通工具,並於甲旅客的報名單上,劃出八排一號、二號的車位。甲旅客心想、「八排」應該是大型遊覽車,也就很放心的付出了訂金新台幣(以下同)五、000元。 可是,出發當天甲旅客看到來接的遊覽車後,頓時涼了半截。原來,那是一部二十一人座的中型遊覽車,非但座位狹小,推上行李後,更是毫無迴旋的空間。 此時,包含甲旅客一家在內的旅客共有七人,向乙旅行社領隊提出抗議,要求更換為大型車輛。領隊應付不來,只好打電話回公司請示。在旅客與旅行社人員交涉過程中,由於要求未果,而演變為爭執。最後,在極不融洽的氣氛中,旅行社人員丟下一句話:「愛坐不坐,不坐拉倒!」。當然,在消費者權益意識高漲的今天,旅客豈有不「拉倒」之理?該七名旅客隨即聲明終止本次旅遊契約,離團自行安排後續旅遊活動。返回台北後,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一) 由乙旅行社以專函分別向離團旅客道歉。 (二) 乙旅行社致贈離團旅客禮品各一份。 (三) 雙方拋棄各種追訴權,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執重點,在於乙旅行社所提供的遊覽車。在旅客方面極力主張,在報名之時,旅行社再三保證會提供大型遊覽車並提出報名單,指出乙旅行社曾劃上「八排一、二號」,而該中型遊覽車根本不到八排。而乙旅行社也不甘示弱地回復,該中型遊覽車係合法的「紅牌」遊覽車,載客量二十一人,有照片為憑。旅行社依規定提供合法交通工具,且符合一人一座的原則,該社並未違反契約。由於旅客在中途解約離團,造成該社所預付的餐、宿費用無法收回,再加上甲旅客仍有尾款六、000元未付,故其損害亦不輕。 雙方說辭各有一番道理,一時倒也令調處委員會頗為頭痛。在旅客方面所提的座次排號似乎足以證實旅行社曾經承諾提供大型車輛;在旅行社方面,因人數不足,改以中型車輛支應,亦符合經濟原則。雙方在原契約中,又未載明「應使用大型遊覽車」字樣,也難以認定乙旅行社違約。據甲旅客表示,最不滿的是,在交涉過程中,乙旅行社人員的態度問題。針對此點乙旅行社出席調處會的主管代表,也承認基於服務業的立場,似不應如此對待旅客,故願意向旅客致歉。甲旅客在接受道歉後,對於其餘實質上的損害也就不再堅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