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時間通知錯誤,蜜月旅客機場送機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二人為新婚夫妻,在婚禮前即計劃於婚後前往紐西蘭渡蜜月,遂向乙旅行社報名,轉交由丙旅行社承辦。甲夫婦甫完成婚禮,遂興沖沖地依照旅行社通知的時間-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六時十分,前往桃園中正機場集合,準備參加終生難忘的蜜月之旅,誰知道抵達機場櫃台時,發覺飛機已於六時十分起飛,該團團員皆已登機離台,甲旅客二人當場楞在那兒,不知如何是好,經聯絡旅行社未獲解決,只得黯然返家。一場快樂的蜜月之旅就這樣泡湯了,甲旅客在憤怒之餘,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旅行品保協會在處理本案時,以促使甲旅客仍能出國渡蜜月為原則,經過協調後,甲旅客同意改參加丙旅行社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出發之東澳七天團,丙旅行社同意減收甲旅客每人團費八千元,雙方達成和解。因甲旅客已安排好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宴請回門酒,故要求旅行社保證不得延誤原訂二十七日之回程,如因丙旅行社之過失而延誤,應賠償甲旅客每人一萬元之違約金,丙旅行社亦在和解書中簽署予以保證。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向乙旅行社報名並轉交由丙旅行社承辦之時,丙旅行社並未訂妥機位,旅行社將機位情形轉達甲旅客後,甲旅客答覆願自行設法幫忙,果然在多方努力後,紐航通知甲旅客機位已OK,並告知電腦代號。甲旅客隨即通知旅行社,旅行社遂將機位併入團體作業,並開出團體票。而何以旅行社竟然會將起飛時間搞錯,而使用旅客到機場「送機」?經瞭解,原紐航給丙旅行社的PNR中,載明起飛時間為二十點十分,故丙旅行社依此時間作成HOTEL LIST,並通知旅客於十八點十分抵達機場,而甲旅客無法參加十二月十六日所舉辦之說明會,故旅行社在十二月十三日左右即將說明會資料送交甲旅客,等到機票開出來之後發覺起飛時間竟然是十八點十分,丙旅行社趕緊通知旅客暨各AGENT,因甲旅客係透過乙旅行社報名,故丙旅行社通知乙旅行社轉知甲旅客,惟乙旅行社聲明並未收到班機時間已提前之通知,且丙旅行社亦有甲旅客之聯絡電話,丙旅行社如未聯絡到乙旅行社承辦人員,亦可直接通知甲旅客。經詢問丙旅行社究竟通知到乙旅行社何人,亦無法明確答覆,則丙旅行社過失責任似乎較為明顯,以本案情形看來,班機起飛時間亦為十八點十分,而旅行社通知旅客集合時間亦為十八點十分,顯然旅客無法趕上飛機,依旅遊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旅行社明知無法成行而讓旅客至出發地點集合時,應賠償旅客團費50%。以甲旅客每人團費四萬一千元來算,旅行社將面臨賠償每人二萬元以上之損失。幸虧甲旅客仍有出國渡蜜月之意願,故旅行品保協會能調處成功,使旅客、旅行社雙方損害降至最低之限度。 四、建議事項 飛機起飛時刻,旅客集合時間,都是重要事項,如有變更,尤其應特別注意,以本案為例,糾紛本可避免,卻因一連串的陰錯陽差,造成多方不快,尤其寒假、農曆新年旺季期間,更應特別審慎。在此呼籲業者旺季期間團量多,各種作業過程要比平常多幾分之檢查,出境條碼,簽證效期,下證時間等等,千萬疏忽不得,同時預先告知旅客,高速公路塞車時間應予考量,過年期間尤應提早抵達機場,以免航空公司超售時,以遲到為由,將已訂妥之機位取消掉,到時損害將大於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