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拒付尾款,遭旅行社申訴 一、事實經過 甲公司的二十三人委託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二年七月十日出發,行程為菲律賓、宿霧五天之旅遊團,費用每人新幣(以下同)二萬元,雙方簽訂旅遊契約並約定保留10%尾款,俟團體返回後結清。團體返回後,甲公司員工福利委員會調查參團人員反映,認為乙旅行社有下列違約情形:(一)飛機上坐吸煙區,(二)餐食不佳,(三)忘憂島未參觀,(四)導遊服務態度不佳,強行帶領購物等,因而拒付尾款。乙旅行社自行協調未果,遂去函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並請求代為出面調處。 二、調處結果 經過旅行品保協會邀集甲、乙雙方面對面溝通,就甲公司所提出之違約事項予以深入瞭解,並分析實際情況予雙方瞭解後,雙方同意乙旅行社減收甲旅客每人五00元團費,甲公司扣除前述減除款後,給付尾款予乙旅行社,雙方圓滿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係由旅行社向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而申訴對象為旅客,此種情形倒是旅行品保協會首次遇見之案例。接到本申訴案後,承辦人員即接洽被申訴之公司,並探詢該公司是否有意接受旅行品保協會出面調處,甲公司福利委員會人員很誠意地表示,願意接受公正客觀的單位之調處,至此,本案已為順利和解奠定了基礎。 首先就甲公司所提出之第一點瑕疵來看,坐吸煙區,是否得為主張乙旅行違約而要求賠償?據瞭解,現行大部份航空公司在短程線飛航途中,皆以禁止吸煙,而本案所搭乘之航空公司,仍設有部份之吸煙席。在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中,並無「不得乘坐吸煙區」之規定,且劃位之工作,係由航空公司負責,非旅行社所能掌控,如因乘坐吸煙區即得提出申訴,豈不每班有吸煙區之飛機,都將產生旅遊糾紛?故有關此點,乙旅行社無需負賠償責任。 另就餐食不佳部份,甲公司旅客有以下幾點不滿:(一)某餐自助餐未於餐廳大廳中享用,被安排於另一個單獨房間內用餐,認為有被歧視之感覺;(二)大部份用餐皆重覆使用少數幾個餐廳,且菜色一成不變;(三)原先曾要求提供一餐「海鮮大餐」,結果仍是幾盤炸魚、炒花枝等有海鮮之普通菜色,不知所謂「大餐」何指?在旅遊品保協會的調處中,協調人詢問甲方旅客,在房間內使用之自助餐,菜色、份量是否有少於大廳中之其他人?甲方旅客稱沒有。則能有一個單獨的房間,讓全團旅客在一起輕鬆地享用,豈不更為愉快?甲方旅客接受協調人之說明。又重覆使用少數幾家餐廳,經瞭解乙旅行社除了安排具有當地特色之飲食外,其他的儘量安排符合國人口味之中國菜,則使用那些餐廳,只要餐食安全衛生、菜量充分,並無違反雙方契約。最後所謂「海鮮大餐」部份,乙旅行社較有可議之處,因依一般人之觀念,所謂「大餐」應有別於通常團體所用之和菜,而據甲方旅客稱該頓大餐與平常所吃之餐並無不同,只不過是有魚、花枝等海鮮而已,既然在事先雙方所約定中有「大餐」之項目,而乙旅行社所提供的,有不盡符合之處,依旅遊契約第十四條之規定,應賠償該部份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有關「忘憂島」未參觀乙節,經審視乙旅行社所提供之行程表中,載明有參觀「忘憂島」之項目,且原契約中團費已包含赴忘憂島之船資。旅客稱,旅行社僅將旅客隨便送往某不知名之小島,並非甲方旅客嚮往之「忘憂島」,經向旅行社要求參觀其等所指之「忘憂島」,旅行社方面要求旅客另付一00披索之門票,甲方旅客拒付,因而未參觀。所謂「忘憂島」應非官方名稱,係我國及菲律賓旅遊業者所使用之名稱,在坦布里外海中,有一群小島,很多觀光客乘船徜徉於諸島中,其中有一島設旅館較為完善屬私人所有,是否即為甲方旅客心目中所謂之「忘憂島」。(該島曾為某化妝品廣告拍攝地點)而以乙旅行社所提供之行程表內容來看,似滿符合甲方旅客所稱之「忘憂島」,故乙旅行社仍不免應負起這一部份之責任。 最後甲方旅客提及導遊服務態度不佳,強行帶領購物部份,經瞭解,該導遊曾告知甲方旅客,菲國政府規定,如未帶領旅客參觀銀器店,將會被吊銷執照,導遊為求賺取購物佣金,以前述手段欺騙旅客,實有不妥。但甲方旅客並不否認,該導遊在介紹各旅遊景點時,並無專業不足之情形,故甲方旅客在此一部份,並無實質上之損害。 四、建議事項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因有部份尾款未收,造成甲方旅客以乙旅行社有違約之情形而拒付,以前述分析來看,乙旅行社縱使有部份違約情事,亦不足以因此而免收尾款。而甲方旅客所主張之部份違約事實,有些實為觀念上之歧異造成,經由旅遊品保協會予以說明後,並未產生理賠責任。而在「海鮮大海」或「忘憂島」部份,即有雙方認知不一致,而產生不同之期待值。旅遊品保協會一直努力於呼籲業者,所提供之行程表,要能透明化、細膩化、明確化,不要出現一些含混不清的敘述,以免滋生問題而衍生旅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