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飛機不飛,車照開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任職公家單位要職,平常要安排一趟休假旅行是非常不容易, 這次好不容易挪出假期,準備和友人相偕出國。看到乙旅行社報紙上刊登的廣告,覺得挺不錯的,經電話向乙旅行社業務員詢問,最後就在電話上向乙旅行社業務員A君報名參加該公司所承辦「普吉五日遊」 ,預定86年8月18日出發團費每人新台幣一萬六仟八百元,另甲旅客2人要求住宿單人房, 所以另加收住宿費用新台幣4仟元。據甲旅客聲稱她非常相信乙旅行社,所以連行程表都沒向乙旅行社要,就憑報紙上的廣告行程就向乙旅行社報名,一 切報名手續都完成了,甲旅客等2人就等著出國度假了。事情就發生 在出發前一天晚上,當時因有溫妮颱風襲擊台灣東北部,8、9點都沒有明顯受影響,各機關明天照常上班,直到晚上9點鐘以後風雨慢慢 變大,機場航站也在晚上10點鐘宣布隔天早上松山機場國內各航線班 機停飛。因乙旅行社的行程為台北松山機場--高雄小港機場--搭包機飛普吉,團體約定8月16日清晨6點多鐘於松山機場集合 。這下子松山機場關閉,飛機飛不了,當時適逢深夜,甲旅客等2人無法與乙旅行社人員聯絡上確定團體是否取消。 而乙旅行社人員當初只留下甲旅客辦公室電話,未留下甲旅客家中電話。乙旅行社業務員稱曾經打電話到甲旅客的機關,但電話沒人接,所以連絡不上甲旅客。但甲旅客稱其所服務的單位是醫院,全天24小時皆有人聽電話,又她在醫院擔任要職,只要乙旅行社人員打電話告訴總機有急事找甲旅客,必定能找到甲旅客,這一點雙方各執一詞。 出發當天甲旅客等2人心想飛機飛不了了,所以也就沒前去機場集合 。而在乙旅行社這方面,高雄方面飛普吉的包機沒受影響,正常起飛 ,這時候由航空公司緊急派了一輛遊覽車在松山機場等候旅客,然後開車到高雄小港機場搭機。而甲旅客等2人並沒接獲乙旅行社通知該 項緊急措施,直到近9點鐘,甲旅客等2人才與乙旅行社聯絡上,當時乙旅行社機場人員告訴甲旅客2人可自行搭計程車趕到高雄,飛機等到中什12點。但當時戶外風雨交加,甲旅客等2人根本叫不到計程車 ,而且2個多小時,怎麼從台北趕到高雄呢?甲旅客2人因此拒絕乙旅行社人員的提議。事後乙旅行社只退還甲旅客每人新台幣6千8百元, 甲旅客等2人認為是乙旅行社沒通知到他們,錯不在他們,因而要求乙旅行社退還全部團費,雙方所衍生糾紛。經甲旅客等2人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件糾紛經品保協會調處時,因乙旅行社堅持只能退還甲旅客每人新台幣6千8百元,甲旅客等2人無法接受,調處不成。事後經交通部觀光局再召開調處會,由甲旅客每人負擔包機費用之一半及簽證費共 新台幣6千8百元,乙旅行社退還甲旅客每人新台幣1萬4仟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案主要原因是因颱風導致國內航線停飛,包機之航空公司臨時 採取緊急之措施租用遊覽車將台北--高雄的旅客載往高雄,團體 仍然成行。但因甲旅客鑑於松山機場關閉,無法搭機前往高雄,且戶外風雨交加出門危險,因而判斷旅行團無法成行,所以沒到松山機場約定集合地點。又對於航空公司採取的緊急措施,旅行社沒通知到甲 旅客,有關責任歸屬問題,應探討旅行社是否盡到通知義務。參考旅遊契約第25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旅行社應立即以適當方式告知旅客,其怠於告知旅客 ,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及同契約第2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任。但旅行社已代繳之規 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以扣除餘款退還旅客。 本案甲旅客等2人向乙旅行社報名時所留的聯絡電話是辦公室電話, 留下旅客可聯絡的電話是旅行社職責所在,但不一定是家中電話,所以甲旅客等2人以乙旅行社未留下2人之家中電話為由,而認為乙旅行社業務人員有疏忽,並不合理。又甲旅客等主張其於服務單位任居要職,且服務機關全天24小時皆有人接聽,如果乙旅行社承辦人員於深 夜獲知航空公司採取緊急措施,趕緊電話聯絡其服務單位必能與旅客聯絡上。但是問題在於乙旅行社業務員是否知悉甲旅客於其所服務單 位之職位及其服務單位24小時皆有人接聽,如果乙旅行社業務員不知 ,以一般人判斷,深夜打到辦公室怎麼可能有人接聽,本件糾紛是發生在深夜,旅行社聯絡上確實有困難。 在這旅行社有一點可事先做的,就是碰到颱風來襲時,班機有可能 停飛,其應事先考慮可能的應變措施,並通知旅客知悉。以本件糾紛 如果乙旅行社可事先與航空公司商量採取的應變措施,並在白天上班時間通知旅客,也就可避免此糾紛。本案最後乙旅行社考量,其行政 業務上有疏失,未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同意負擔部份取消損失費用,雙方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