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不交就不要去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二人是上班族,打算利用難得的年假到港澳玩一趟,算是香港 九七前最後巡禮。於是找上了乙旅行社報名,委託其代為安排,經轉 交參加丙旅行社所承辦之港澳四日旅行團,甲旅客並現場交定金每人 新台幣3仟元及證照給乙旅行社。 原預訂85年11月14日出發,二人並著手向服務的公司辦理請假,不料85 年11月9日(星期六)近中什時,丙旅行社告知乙旅行社,該團因人 數不足無法成行,希望旅客改參加同日出發但團費較高之他團,或是 同團費但出發日期延二天(11月16日)之他團。 由於當時適逢周末連絡不易且下班在即,甲旅客乃在11月11日告知乙 旅行社同意改為16日出發,丙旅行社於是將資料透過乙旅行社,於85 年11月14日交給甲旅客等二人。 隔天丙旅行社打電話給乙旅行社催收尾款,但乙旅行社因丙旅行社先 前出的狀況,因此沒打算15日當天將尾款交予丙旅行社,況且甲旅客 等人也還沒將尾款繳交乙旅行社,乙丙旅行社承辦人員雙方在電話中 起了爭執,最後丙旅行社人員告訴乙旅行社人員:「不繳交尾款就不 要去了」,乙旅行社人員當時心想既然如此,就決定不將甲旅客交由 丙旅行社承辦。 但甲旅客並不知道乙丙旅行社間的爭執,只從乙旅行社處得知丙旅行 社無法成行,定金也無法退還,而乙旅行社另為甲旅客二人安排11月17日出發之他旅行社港澳旅行團,甲旅客二人返台後向中華民國旅行 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丙旅行社退還甲旅客二人所繳交定金每人新台幣3仟元,並由乙、 丙旅行社各賠償甲旅客二人每人新台幣2仟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等二人委託乙旅行社代為安排參加港澳四天旅遊團,轉由丙旅行社 承辦,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甲種旅行社經營自行組團業務 ,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旅客轉讓其他旅行社,受讓旅行社接受 旅客之轉讓,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書」,很遺憾的是,本件糾紛並沒有依規定做。 丙旅行社並沒有重新與甲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而乙丙旅行社間也 沒有任何書面契約存在。所以當丙旅行社第一次要求乙旅行社因人數 不足,希望旅客延期出發時,甲丙間有否簽訂旅遊契約,其結果 是不同的。 首先,雙方如有簽訂旅遊契約,依照旅遊契約第10條規定,因人數不 足無法成行時,丙旅行社應在出發前7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旅行社不負 賠償責任。 以本件糾紛而言,丙旅行社未能於出發前7天通知旅客,則丙旅行社 有可歸責事由,依同契約第12條規定,丙旅行社應賠償旅客團費30% 之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旅遊契約,則依民法有關規定, 應由乙旅行社加倍返還甲旅客定金,乙旅行社再依法向丙旅行社請求 。 本件糾紛所幸甲旅客等人後來同意延後出發日期,也就沒有上述情形 了。但後來乙丙旅行社間因尾款問題雙方起了爭執,乙旅行社基於維 護其旅客立場,希望能於旅客出發才繳交尾款,但丙旅行社不能同意 ,雙方協調半天也沒講清楚。 尾款何時繳交,雙方可於契約中約定,而旅遊契約中規定尾款應於出 發前3天或說明會時繳清,如果旅客怠於繳交時,乙旅行社可解除契 約並請求賠償。本件乙旅行社因尾款而與丙旅行社起爭執,旅客並不 知道,雖為維護旅客權益,但若因此使旅客無法成行,乙旅行社須直 接對旅客負起違約賠償責任。 另外丙旅行社告知乙旅行社謂「不繳交尾款就不要去」,而乙旅行社 認為既然不繳交尾款,雙方契約就當然解除,不須特別通知,但丙旅行社並沒有接獲解除契約之告知,因此仍然作業,機票也開了,這是 丙旅行社之疏忽,既然雙方有爭議在前,至少開票前應做最後確認,以減少其損失,總之,旅行社間不應為了雙方之爭執,而犧牲旅客旅遊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