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地政局不穩,去還是不去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經由報紙廣告得知乙旅行社有辦理尼泊爾旅遊之行程,因此在85年元月間便向乙旅行社報名,表示願意參加該公司2月16日之尼泊爾行程,並將證照及團費給乙旅行社,亦簽訂國外旅遊契約書,可謂萬事俱備,只待出發。 2月初時甲旅客因患結膜炎,醫生囑咐需較長時間治療,最好不要到 衛生條件較差的地區,否則怕被感染。甲旅客通知乙旅行社,欲取消行程,乙旅行社就要求甲旅客須負擔團費20%作為取消團違約金。 甲旅客一聽要扣團費20%,只好求救醫生,請醫生儘快治療,幾天後 醫生告訴甲旅客可以去了。 不料2月9日突然接獲乙旅行社通知,指原團體可能因班機取消無法成 行,請甲旅客考慮改參加團體,使甲旅客感到十分意外。 次日甲旅客再度與乙旅行社聯繫,乙旅行社表示因原行程係搭乘孟加拉航空公司機往尼泊爾,而此時正值孟加拉國會改選期間,因政治因素導致孟加拉航空公司即將蘊釀罷工,且經由國內外的報章媒體已得知孟加拉 因政治因素已造成十多人死亡,五百多人受傷,且事件仍在擴大中, 故旅行社為旅客安全著想,已先行取消原定行程,但並未事先照會甲 旅客。 甲旅客則認為他是要到尼泊爾旅遊,孟加拉航空公司是否罷工尚未發生,且不相信僅過境孟加拉會有任何危險,因此甲旅客堅定要如期前往,惟乙旅行社已取消原團體行程,甲旅客不滿,便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尋求解決之道。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退還甲旅客所繳費用,並提出新台幣1仟2佰元之當天出席調 處會車馬費,及該公司之旅遊折價券1仟元和致歉函乙份,甲旅客同 意,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期待這趟旅遊的心情是可以被了解的,但依雙方所簽訂之國外旅遊契約書第24條明定,出發前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 事由時,致丙旅行社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 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旅行社已代繳納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扣除餘款退還甲方。也就是說,旅客或旅行社如認有上述情況發生時,可以要求解除契約。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中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 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本案中乙旅行社因當地之Local告知,得知孟加拉因政治因素已導致人死傷,且原定搭乘之航空公司--孟加拉航空公司的罷工行為亦蓄勢待發,再者國內外媒體亦對此事件有所報導。乙旅行社基於維護旅客安全立場上,決定取消行程,並無不妥之處。且旅行社亦出示原班機之訂位紀錄表明其早已訂妥機位,並非無機位而取消行程。 而乙旅行社因此事件亦造成不少損失,本案乙旅行社唯一的疏忽是: 在未告知旅客情況下,就先行取消行程訂位,如能事先告知再取消行程,較不會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