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遺失賠償標準,亟待訂定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人是生意人,這次好不容易趁陪幾個客戶到歐洲洽商的機會,想順 道安排歐洲旅遊,於是找上乙旅行社為其安排。甲旅客等人委託乙旅行社先代訂台北--歐洲來回機票,待洽商完後於巴黎等團體從台灣出發出發會合,然後隨團旅遊,但卻發生了2件行李遺失的遺憾事 件。 一件行李遺失發生在義大利,當天早上團體於飯店退房後,甲旅客在目睹其行李由飯店服務人員推至遊覽車旁,就上車了。但等團體抵達下一個下榻飯店時,領隊請大家提領行李時,這時甲旅客發現其二件行李,其中一件不見了。領隊向團員逐一吩咐檢查是否有誤拿,但還是沒有。最後領隊向義大利飯店請求協助尋找,但一直到甲旅客行程結束,行 李仍沒尋獲。據甲旅客表示該行李箱內有盥洗的衣褲及幾件名牌休閒 衣服,約計值新台幣6萬元,不僅損失金錢,也造成盥洗上的不便。 第2件行李遺失,發生在倫敦的飯店。當天傍晚,領隊抵達下榻的飯店後,由遊覽車卸下行李,當時領隊有點收行李件數確定無誤,也請團員看看自個行李是否在,但就在領隊將行李點收後交由飯店服務生送 至每個房間時,丙旅客在房內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行李,果然這件 行李也遺失了。據丙旅客表示,行李內的盥洗衣物、望遠鏡等價值約新台幣1萬2仟元,領隊隨即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向飯店爭取理賠事宜, 然而當地飯店並無任何補償動作。回台後,甲、丙旅客共同具函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美金700元,而就丙旅客行李遺失部分,乙旅行社 在向當地飯店求償未果下,乙旅行社願給付丙旅客新台幣5,000元之慰問金,對於丙旅客因行李遺失所造成的不便,表示慰問之意, 本案2件行李遺失,最後雙方都達成了和解了。 三、案例分析 本案二件行李遺失的糾紛,在此想探討M旅行社有無賠償責任,行 李遺失之賠償標準。首先就甲旅客行李遺失部分,據甲旅客表示有看到行李推至遊覽車旁後 才上車,所以行李不是在飯店內遺失的,有可能在上行李至遊覽車內時遺失的,或者是在行李運送途中遺失的。這二者,旅行社都無法免責,因若是在上行李至遊覽車時遺失的,除非領隊或導遊有交待團員必須自行看自 個兒行李上遊覽車後才可上車,否則當飯店服務生將行李推至遊覽車 旁交由乙旅行社人員(領隊、導遊、司機或從業人員)時,旅行社即負 有看管責任,如這當中行李遺失,旅行社恐怕免不了責任。目前在實務上常常發生類似本案之行李遺失,尤其領隊或導遊在團體離開飯店 時,通常都忙於辦理退房手續,無暇注意行李是否上遊覽車,此時應交待司機或隨車人員注意。 第二件丙旅客之行李遺失,可確定行李有隨車運送至飯店,領隊也點收無誤後,交由飯店服務人員送至每位旅客的房間時遺失時,這時旅行社之看管責任已盡。依照旅遊契約第三十條:「旅遊期間,因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或汽車、或於餐廳旅館等各項旅遊設施中所受損害,應由提供服務之航空、輪船或汽車或餐廳 、旅館等機構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依此乙旅行社只負協助處理之義務。本案乙旅行社在向 當地飯店爭取未果下,願意給付丙旅客新台幣五仟元之慰問金,也表示了其重視旅客的服務態度。 最後討論行李遺失的賠償標準。現旅行運輸行業當中,只有航空公司對行李遺失有賠償標準之規定,以經濟艙為例,以每公斤美金20元,最高20 公斤,美金400元之最高賠償標準。但旅行業於看管或運送途中因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致行李遺失,其賠償標準並沒有明文規定。這造成旅 客與旅行社間的困擾,因為雙方對於行李內究竟有什麼東西,旅客常 沒辦法舉證,旅行社更沒辦法查證,糾紛也就產生了。最近交通部觀光局有意修改現行國內外旅遊契約書,品保協會已建議增訂旅行社對 於可歸責本身事由致行李遺失時,明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