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重視員工專業訓練,糾紛產生才能降風險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洛磯山脈9日遊行程,於85年9月18 日出發。乙旅行社亦依規定在行前舉行出國說明會,將行程、住宿旅 館等以書面方式向旅客報告,提醒旅客出國需注意哪些事項並介紹當 地之風土民情。但在出發當天,甲旅客卻接到乙旅行社所發的另一張 住宿旅館一覽表,其中有一處住宿旅館遭變更,經過乙方人員的解釋 ,再加上甲旅客覺得反正出國就是要放鬆心情,既然旅行社已事前通 知,也就不多加計較,團體便順利出發了。 豈知行程才到第二天,導遊又告知要再度更換旅館,此時甲旅客再也 按捺不住了,質疑旅行社為何一再變更住宿地點,如此之行程令人如何 能安心?領隊及導遊自知理虧,於是在往後的行程中,數次以加菜方 式向全體團員做補償,甚至以提供洋酒、果汁供旅客飲用。 原以為事情就此落幕,沒想到在團體回國快一個月後,甲旅客表示因乙 旅行社任意更改住宿飯店,已明顯違反旅遊契約之規定而要求賠償, 乙方表示當時已用加菜方式補償完畢,惟甲旅客則認為領隊及導遊從 頭至尾從未提及「加菜即是賠償」,且加菜是否可代替隨意變更之行 程亦有問題,故要求乙方予以合理之解釋,最後便向中華民國旅行業 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要求予以調處。 二、調處結果 經品保協會調處,乙方提出給予甲方二仟元之旅遊折價券,甲方接受, 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雙方雖達成和解,惟乙方卻是為了同一事件做了兩次的賠償動作。因 乙方於調處會中表示,該公司總共更改兩處住宿地點,第一次係出發 前即已通知,第二次則是當地Local擅自變更,乙方亦是在出發後與 旅客一同被告知,本身亦是受害者;再者,隨後乙方亦於旅程中以加 菜、加水酒、果汁之方式做為補償,且旅客也都「沒有再提出異議」, 旅客實在不應該再提出申訴。 但乙方人員忽略了一點,其雖有明顯的補償動作,旅客亦承認乙方的確有 於事後極力安撫旅客,提供更好的餐食,但乙方卻未明確表示加菜的 目的就是做為旅館變更的補償,甲方表示假如他知道是以這樣的方式作 為彌補,絕對會抗議到底,再者他本身不喝酒,乙方不論開了多少瓶 洋酒補償,對他而言根本毫無差別,這樣的解決方式根本無法令人接 受。倘乙方人員事先曾明確告知以加菜方式作為彌補,並以書面方式 與旅客達成協議,旅客自然不會於回國後另行申訴。 依旅遊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 遊覽項目等,須依本契約所定等級與內容辦理……。除非有本契約第 二十四或二十八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 乙方未依本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 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於行程中變更住宿飯店 ,自應依此規定予以賠償。 但「加菜」是否為一種全體團員皆能接受的賠償方式原就值得商榷, 且在未經告知並獲得團員同意的前提下所做的補償是否恰當?亦有問題 。乙方人員疏於事前告知及書面協議,才會導致對同一疏誤做了2次 的賠償。 旅遊產品與一般的商品不同,它不是一個固定可觸及的實體,而是由 旅行業者去串聯陸、海、空交通事業、住宿飯店、餐飲、旅遊景點等 ,經由其本身專業的規劃,將它呈現於消費者的面前供其選擇,換言 之,旅行業者販賣的主要是「服務」和「專業」,所謂的服務,就是 消費者只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後,從證照的辦理、機位的預定、餐宿交 通的安排、行程的規劃等皆由旅行業者一手包辦,屆時消費者只要出現 在機場,就有領隊人員招呼入出境事宜,到國外又有專業導遊帶領參觀 並解說當地美景及風土民情,這正符合現代人凡事講求快速和效率之 要求,因此眾所週知假使參加「自由行」[CD2]機票加酒店之預定的 旅遊方式,絕對比參加旅行團便宜許多,相信有大多數的人還是願意 多花一些錢讓旅行業來負責全部的行程,以避免許多不必要麻煩。 而旅行社所販賣的「專業」,更是讓一般人願意捨棄較低價的自由行 行程,而轉而選購參加旅遊團體的主要原因。舉凡從護照、簽證的辦 理需準備何種資料、需花費多少時間和金錢、航空公司機位的預定及購 (退)票的特殊限制、飯店的設備及其所坐落地點是否便捷,最重要 的是如何去規劃一條完善的旅遊路線,能充分去體會該旅遊地點特有 的人文景觀和秀麗風景等,在在都不是一般消費者打一、二通電 話或看幾本旅遊叢書能應付得宜的。既然消費者花較高的費用購買旅行 業經過專業包裝後的產品,業者自應展現其專業領域上的長才,不僅 僅是事前各種行業的串聯、整合,旅程中各個觀光景點的順利進行、 遇有突發狀況產生時,不論是當場的應變,或是回國後再予以處理, 亦應有一定專業的處理態度才是。 旅遊行程因牽涉到太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很難保證每一趟行程都能讓 消費者滿意,因為不論是交通工具、住宿飯店、餐食以及遊覽景點是 否有缺失等等皆非旅行業能直接支配控制,為此,在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三 十條明定:「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 、輪船或汽車,或於餐廳旅館等各項旅遊設施(區)中所受之損害, 應由提供之航空、輪船或汽車、餐廳、旅館等機構直接對甲方負責,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排除了這麼多複雜的因素,旅行業者所應加以注意的首要事項就是人 員專業素養的訓練。有些旅行業之業務員在推銷旅遊行程時告知旅客 有購物及不購物的行程差別,當旅客問及購物團之細節時,業務員則 避重就輕地告知「反正別人會買,你不買沒關係」,等到團體到達國 外時,各種購物糾紛就產生了。試問:既然參加購物團「完全無需購 物」,精打細算的消費者會參加購物或非購物的行程呢?而旅行社支付 購物團的團費給當地Local,Local會願意提供「完全無需購物」的行 程給消費者嗎? 而每當有旅遊糾紛產生時,也許在旅行從業人員「專業」的眼光看來 已是司空見慣,不足一提,他或許沒想到在旅客好不容易擠出了積休 、年休、特休假,招集了三五好友,帶領著父母子女,引頸企盼一段 美好假期,不料在旅途中遇到了不愉快的經歷,回國向旅行社反應時 不是旅行社人員愛理不理、毫不在乎,甚至得到的回答是「要告就告 啊!」試想誰願意花找罪受呢?到頭來原本可以用一通電話、一句抱 歉解決的旅遊糾紛,往往讓旅行社花費更大的時間、金錢成本來處理 善後。難道這是「專業」的從業人員應有的表現嗎?是否旅行社對於 從業人員除加強旅遊業務專業的訓練外,對於糾紛的因應及處理亦應 有適當的教育,否則面對日益高漲的消費者權益觀念,旅遊產生的糾 紛可能就會「生意興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