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早就離職了,不干公司的事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4人於84年6月中旬計劃出國旅遊,經人介紹認識任職旅行社之A君,事 後A君主動與甲旅客聯絡,聲稱可以代為安排行程,甲旅客基於雙方事前已認識 ,即答應委由A君安排行程,A君並留下乙旅行社之聯絡電話並稱在該公司任職。 六月底甲旅客打電話到乙旅行社找A君,接電話小姐告知呼叫器號碼,請甲旅客 自行打呼叫器找A君,甲旅客與A君連絡上,並談妥赴大陸旅遊行程。 7月15日A君親自到甲旅客任職公司,收取定金新台幣8萬及一些辦理護照所需證 件,由A君持蓋有乙旅行社橢圓橡皮章之收款明細表交給甲旅客,預計8月初起 程赴大陸。不巧7月底大陸彼岸試射飛彈,甲旅客擔心兩岸局勢起變化,基於安 全考量,決定取消行程,乃通知A君,A君告知須要賠償部份機票、船票費用, 大約每人新台幣1萬元,甲旅客同意但附帶請A君提出取消損失費收據,否則拒 付。 事隔1個月遲遲未接到A君電話連絡商討退費用乙事,幾次打電話到乙旅行社找 人,乙旅行社接電話小姐都告知A君人在外面,找他請打呼叫器。甲旅客打呼叫 器找A君卻也沒得到回音,最後終於與A君連絡上,A君並答應9月份退還費用, 不過也黃牛。不得已甲旅客只得向乙旅行社請求,得到答覆竟是A君於6月上旬 已離職,且已報奉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准予備查,該糾紛與乙旅行社無關,請甲 旅客直接向A君索討費用。甲旅客索討無門,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因由A君向甲旅客收款,但其業已於84年6月8日離開原任職之乙旅行社,並於84 年6月14日由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准予備查,而甲旅客給付團費定金時間為84年7 月5日,乙旅行社主張本件係A君個人行為,最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乙旅行社協助 甲旅客向A君收回新台幣6萬8仟元。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於84年6月中旬與A君連絡商討赴大陸旅遊事宜,當時A君已不在乙旅行社 任職,但因A君持乙旅行社之名片且聲稱在乙旅行社任職,使旅客誤解,且甲旅 客打電話到乙旅行社時,該公司接電話小姐並未明確告知A君已離職,只告知甲 旅客說,A君經常不在,請打呼叫器找他,使甲旅客認為A君係任職於乙旅行社。 此牽涉到是否有民法表見代理之情形,民法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 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但本件糾紛一來甲旅客與A君連絡皆係打呼叫器找A君,或是A君主動與甲旅客連 絡,二來甲旅客也從未到過乙旅行社,見到A君在該旅行社任職,甚至繳款皆由 A君到甲旅客的公司收款,因A君原任職乙旅行社,其取得該公司之旅遊費用明 細表並不困難,因而有可能A君雖已離開乙旅行社卻繼續使用乙旅行社名義,對 外招攬團體旅遊。而甲旅客繳交費用時也應向旅行社取代收轉付收據,否則單 憑任何人都可以自印之旅遊費用收款明細表,主張乙旅行社須負責,似乎證據 力不足。本件糾紛乙旅行社疏忽之處,在於當甲旅客等人詢問A君時,應明確告 知甲旅客A君已離職,才不會造成旅客誤解,也使公司信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