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時間更改,環島旅遊旅客撲個空! 一、事實經過 台灣地區一碰上假日,各地交通擁塞不堪,幾乎所到之處皆有大量車潮,特別是通往風景遊樂區,更到了寸步難行的程度,遊興常常大打折扣。因此甲旅客夫婦向乙旅行社購買標榜著「沒有搭飛機的恐懼,沒有高速公路塞車的困擾」環島鐵路花蓮二天一夜旅遊,出發日期為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乙旅行社發給參加證及行程資料表。該書面資料上寫明出發當天早上8點於台北火車站東一門鐵路餐廳門口集合,準備搭乘8點40分往花蓮自強號列車,待甲旅客抵集合地點時,卻不見旅行社及旅客任何蹤影,向乙旅行社查詢,因適逢假日電話無人接聽,最後總算用呼叫器聯絡上乙旅行社人員,卻回答不知情無法處理,眼看火車時刻將至,甲旅客二人只得依約至服務台劃位,服務人員告知位子已劃過了,即匆匆趕至月台上了火車,惟車上仍不見旅行社領隊蹤影,雖透過車上服務小姐廣播尋找旅行社人員仍無所獲,最後到了瑞芳站甲旅客夫婦只好下車,隨即與乙旅行社承辦人員聯絡,該承辦人員當即要求甲旅客夫婦趕至花蓮統帥飯店與其他團員會合,但甲旅客顧及假日火車上人潮多,一路站到花蓮必疲憊不堪,且時間已晚,因而拒絕乙旅行社承辦人員所提意見,期待的假期也泡,轉而向中華民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件旅遊糾紛甲旅客本要求退還團費,並請求賠償,經乙旅行社主管親自登門拜訪,獲旅客諒解,僅退還團費一半,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旅遊糾紛之引起,據了解係因原訂早上八點四十分火車更改為早上七點五十分,而乙旅行社聲稱因鐵路局車班調度關係而更改,且事先亦電話通知甲旅客知悉,但甲旅客不記得乙旅行社是否有事先於電話中告知,是否事先通知其舉證責任在於乙旅行社,若乙旅行社未能舉證證明已盡事先通知之義務,對於甲旅客夫婦錯過班車而無法如期完成旅遊,乙旅行社應負給付遲延責任,縱事後甲旅客夫婦與乙旅行社承辦人員聯絡上,該承辦人員要求甲旅客趕搭下一列車趕至花蓮與其他團員會合,但一來甲旅客已被折騰半天了,玩興全消,二來時間急迫,迨抵花蓮已是晚上,白白浪費一天,對於甲旅客夫婦而言,已失去旅遊價值,甲旅客夫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拒絕乙旅行社之意見,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團費,並請求損害賠償,而乙旅行社主管接獲旅客投訴後即積極與旅客溝通協調,除致歉外並表現高度解決誠意,終獲旅客諒解,將賠償責任降至最低,此舉值得業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