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廣告促銷別忘了註明有效時間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1家3口看到乙旅行社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內容載明「即日起凡報名參加以下團體,即可免費獲贈濟州島來回機票1張,請速報名,機位有限」,其中韓國5日遊是在贈送機票的旅遊團內,於是甲旅客等3人 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韓國5日遊,出發前2天甲旅客曾向乙旅行社要求依廣告內容贈送濟州島來回機票共3張。 當時乙旅行社業務員答覆稱此機票為乙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所承包之包機,同意待甲旅客等3人回國後將寄發書面憑證,將來憑書面憑證參加濟州團或請求代訂位。甲旅客因出發在即,也相信業務員所說,快 快樂樂地出國旅遊了,但回國後仍然沒收到乙旅行社寄來的書面憑證 或機票,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 出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每人新台幣6仟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刊登廣告是旅行社用來招攬消費者參加旅遊團的方法之一,但許多業 者在刊登廣告促銷時常常忘了特別註明促銷優惠有效時間,或者未寫明該旅遊團費之適用季期,往往就使旅遊消費者產生誤解。以本件糾 紛而言,乙旅行社於廣告中特別強調,凡參加該公司所指定的韓國、 濟州島、帛琉、關島等旅行團,即免費贈送濟州島來回機票一張,甲 旅客看到此廣告並向乙旅行社詢問獲得證實後,就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該公司之韓國5日遊,因此甲旅客與乙旅行社之契約內容即含附送 濟州島來回機票1張。 又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 其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旅行業管理規則附表之旅遊契約第2條規定「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故乙旅行社有提供3張免費濟州島來回機票的責任,否則除依約應對旅遊消費者負賠償責任外,尚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將被科以行政處罰 ,業者輕忽不得。 在本件糾紛還要提醒業者注意的是,刊登廣告促銷旅遊時,不要忘了註明優惠有效時間。以本件糾紛乙旅行社所贈送的台北[CD2]濟州島 來回機票是向航空公司包機的機票,但後來該包機停飛了,所以乙旅 行社無法提供該免費機票。如果乙旅行社於刊登廣告時能註明「贈送機票的有效時間」或者「贈票有限,送完為止」等字眼,則可避免不 少糾紛產生,否則旅遊消費者拿著2、3個月前的廣告向旅行社報名加 旅遊團,如該廣告單上有優惠價或贈送機票或禮品,而又未寫明有效時間,讓旅遊消費者誤解時,那麼旅行社就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