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遇颱風改期出發,取消費該誰賠? 一、事實經過 甲方是一所中學,該校籃球隊接受邀請赴歐洲觀摩及參加友誼賽,於 是找上乙旅行社張小姐代為安排,雙方幾經商討行程,最後決定遊覽蘇聯、英國、西班牙、法瑞等國家,全程18天,預訂85年8月3日出發 。雙方簽訂合約書,由甲方繳交新台幣100萬元作為定金,並於說明會時繳清尾款。學生及老師們也興奮地準備出國所需用品,對大多數的學生而言,這是他們第一次出國,而且旅遊地區是歐洲,更讓他們 期待的不得了。 不料離出發日期近了的時候,天公不作美,來了個大颱風,機場被迫關閉,行程也無法如期出發。當時乙旅行社張小姐緊急與甲方協商, 希望延後出發日期,並配合航班將原行程做適當調整,最後雙方同意 將行程縮短為15天,並延後於8月10日出發。 這期間雙方並沒有討論有關取消費由何人負擔?行程天數滅少,費用 應退還多少?以致於甲方返國後找上乙旅行社張小姐要求退還每人3 天旅費,張小姐當時允諾退還甲方共新台幣32萬元,並親自立下字據 言明9月10日親自拿錢退還甲方。然而9月10日到了,卻不見張小姐的影子,於是甲方再以存証信函通知張小姐履行退費承諾。 張小姐以郵寄方式將面額新台幣32萬本票乙張寄給甲方,明示85年11 月15日兌付,但是11月15日甲方仍然領不到錢,經過張小姐一再失信 於甲方,甲方只得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 會)求救,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由張小姐出面,其解釋本票之所以未兌付是因為原本預訂一筆 要匯入的團費未匯入,才讓甲方領不到錢,不是有意不付錢,在徵得甲方同意下,張小姐將新台幣32萬元分三期給付甲方,雙方達成和解 。 三、案例分析 本案有三個問題要討論,M因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行程被 迫取消或延期時,因而產生之合理必要取消費用(如機票退票手續費 ,簽証費,飯店取消費等)由何人負擔?行程內容由18天改為15天 且內容有變更,雖經甲方口頭同意,但雙方並未重新簽訂旅遊契約書 ,如此是否視同甲方無條件同意更改契約內容?本票之效力如何?首先依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二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 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 或一部分,不負擔害賠償責任。但乙方已代繳納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以扣除餘款退還甲方。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 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部分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旅遊 團體無法成行者,乙方應立即以適當方法告知甲方;其怠於告知甲方 ,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依上述契約,甲方的行程因颱風因素,機場關閉而無法如期出發。據乙旅行社張小姐表示,出發的機票(台北--莫斯科)已開但不能退票,且國外飯店的取消費也 不少,如依該契約,此部份之損失應由甲方負擔。 但乙方也應在知悉無法出發後,立即以適當方法告知,否則如造成甲 方損失(如甲方不知仍趕至機場集合等),乙旅行社仍應負責。再者討論,當乙旅行社將行程延後出發並將原行程由18天縮短為15天,雙方並沒有於原契約內特別註明變更事項,雙方也沒有重新簽訂旅遊契 約,據了解甲方與乙旅行社自始至終皆未曾表示要解除原契約。 而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應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甲方與乙旅行社之協議, 應屬契約內容之變更。雙方協議變更內容如何卻沒有事先言明,如取 消費及減少三天團費如何計算。結果會造成乙旅行社張小姐認為甲方既 然事先都沒表示意見,應該就是同意將減少三天之團費用於彌補取消 費,那來退費? 但甲方則不這麼認為,既然行程少三天,當然團費減少,旅行社理應 退還。至於先前的取消費,乙旅行社並沒有事先告知,所以不須給付 。至於誰主張有理?只有法院的法官有權判決,乙旅行社如要避免此類糾紛,最好於原契約內容寫明變更事項,或者雙方重新訂立新的旅遊 契約。 最後談到票據法上本票的效力,本票之發票人,於發票後,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倘本票發票人不能如期履行付款者,則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而得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就可聲請強制執行,減少訴訟時 間。本件糾紛所幸最後乙旅行社張小姐也很阿莎力同意給付新台幣32 萬元,雙方和解,只是這樣因為事先未言明清楚而一樁原來有錢可賺 的生意,搞得毫無利潤也是非常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