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少一人,團費大不同! 一、事實經過 王君就讀於某師範學院在職研究所(以下簡稱甲單位),所方計劃於暑期組成研修團,讓全體師生前往美加西參訪並旅遊14天,並於年初交由吳姓主管承辦。 乙旅行社在招標之初,為了標到團,在報價中已將利潤空間壓得很低,然而雙方協商細節時,甲單位又要求乙旅行社加2個景點,並負責台北︱中正機場接送。為了不讓數月來之心血及時間白費,乙旅行社只好一一接受,至此利潤已所剩無幾。 在簽約之時,由於團體人數仍未確定,乙旅行社便向甲單位說明若團體人數為25人至29人之間,每人團費新台幣(以下同)6萬9仟9佰元;若達到30人以上,每人團費6萬6仟5佰元,上述報價皆包含一名F.O.C.。此計價方式得到吳姓承辦人同意後,附加於雙方所簽訂的國外旅遊契約書中,該契約書之立約人為甲單位暑期研修團及乙旅行社,旅遊費用則記載「依代轉金額為主,已繳全團訂金若干元」,由甲單位吳姓承辦人代表簽約。 簽約後數日,吳姓承辦人要求乙旅行社提供包括王君在內的每位團員一份契約書,以便團員們向任職學校請假,乙旅行社遂將原簽定之契約書在旅客欄處塗白後,影印分發給團員,但該份團費計價方式之附件並未一併影印給團員。出發前,本團人數為30人,每人團費6萬6仟5佰元,研究所所長使用F.O.C.。 不料出團前一日,王君因父親臨時病危去世,遂請吳姓承辦人以傳真向乙旅行社取消王君之訂位,並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退回團費。乙旅行社表示班機為早上9時起飛,王君於出發前一日下午4時才告知解約,不及17小時,視為當天解約;且團體由30人降至29人之級數,依約每人需補繳3仟4佰元之團費差額。因出團在即,要加收差額有執行上的困難,最後吳姓承辦人與乙旅行社達成口頭協議:「其餘29位團員各交1147元給吳姓承辦人,共33,250元,交付給王君,當做出發前一天解約可退回之一半團費」,即乙旅行社仍以30人之級數計算本團團費,王君出發前一天解約,則退還其團費百分之50,同時吳姓承辦人保證王君日後不會有任何申訴動作。 然而團體結束後,王君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請求乙旅行社依契約27條退還團費百分之50。 二、調處結果 由於出發前就團體人數減為29人,影響團費一事,乙旅行社與吳姓承辦人僅做成口頭約定,而後吳姓承辦人交給王君該筆團費退款時,亦未作成任何書面收據,因此王君認為該筆款項是甲單位的父喪慰問金,乙旅行社也提不出書面證明。吳姓承辦人則表示雖身為甲單位主管,亦無立場要求王君不得提出申訴。再者,該團團員雖對每人交1,147元給王君,無論是作為慰問金或團費退款皆無意見,但也對團體人數影響報價提出質疑。 調處會中,雖經調處委員再三說明團體人數與團費的關係,以及F.O.C.之計算方式,然團員仍不甚理解,最後乙旅行社同意再退給王君1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旅行社承辦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團體時,簽約的方式及對象必須特別注意,由於法律規定僅自然人及法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得單獨為契約當事人,因此當該團體為公司團時,由於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因此旅行社可以公司為簽約對象,由公司代表人簽約;但如該團體並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為契約簽定之當事人,此時立約人雖為該團體名稱,但實際上之契約當事人應為參加本團之團員,旅行社可與團員個別簽約,或如團員有明示或默示(表見代理)授權此團之代表人簽約,此時效力會及於全體團員。若旅行社在與代表人簽約後,團員主張未授權該代表人代為簽約,旅行社又無法提出授權之證明,則契約對該全部團員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是以甲單位暑期研修團及乙旅行社為立約人,甲方簽名處為吳姓承辦人代表,由於該團作業皆以吳姓承辦人為唯一的窗口,團員在報名、繳費、索取契約影本過程中皆未對吳姓承辦人之代表性提出爭執,可認為已構成表見代理,此份契約效力及於全體實際團體人數為29人,因此團費依約應為每人6萬9仟9佰元,甲單位團員應補團費差額。就王君主張應以自己所簽定的那份契約為準,由於王君所持契約為影印本,契約之形式即不完備,該份契約即使王君在上簽名,亦不生效力。 再者契約「旅遊開始前一日」之計算,依民法規定除有特別約定,期間之計算以日曆天為主,且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因此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也不得扣除。故王君因父喪而取消旅程,於出發前一天下午4時通知乙旅行社,雖離團體出發時間僅17小時,但乙旅行社仍不得主張王君之解約為當天解約,僅得依契約第27條,收取旅遊費用百分之50的違約金。 旅行業為了競爭而壓低利潤,無法將團體的各項風險以及旅客額外的要求納入成本,一旦團體稍有變數,業者就會面臨賠錢出團的窘況。本案中,乙旅行社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及國外旅遊契約的規定與甲單位之吳姓承辦人簽約,實已顧及契約的完整性及代表性,但因旅行社常面臨團體承辦人未將定約內容完整的告知團員的情況,故在作業時應盡可能取得各項協議、授權之書面資料,方可避免此種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