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走不成,業者被吐檳榔汁!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家三口於85年1月9日報名參加乙旅行社分公司所舉辦85年2 月18日出發的蘭卡威、新加坡8日旅遊團,團費每人新台幣 30,900元,甲旅客並郵寄定金每人新台幣5,000元 及簽證費用共計新台幣21,545元。出發前7天,乙旅行社因 人數不足16人無法成團,遂通知甲旅客取消行程,另安排甲旅客等參 加其總公司承辦之馬新7天旅遊團。但甲旅客要求應將團費降低至新台 幣2萬多元,並負責機場接送。 雙方在電話上價格談不攏,又因甲旅客在電話中口氣甚壞,令乙旅行 社之女性主管丙君心生畏懼,在還沒有想到更好的處理方式下,遂不 敢接聽甲旅客打來的電話。因此甲旅客更加氣憤,於是夥同4位友人 至乙旅行社找丙君理論,雙方言語你來我往唇舌大戰,在衝突中甲旅客 敲壞了乙旅行社辦公桌,又往丙君身上吐檳榔汁,雙方鬧到當地派出 所。甲旅客答應賠償辦公桌毀損之費用,請乙旅行社列出清單,而乙 旅行社也同意按照觀光局旅遊契約書之內容來處理,另外再幫忙甲旅 客找其他旅遊團。 事後乙旅行社也沒向甲旅客請求賠償辦公桌椅毀損費用,乙旅行社最 後詢問丁旅行社巴里島5天旅遊團尚有名額,遂請甲旅客自行前往報 名繳費,並將甲旅客所繳交之定金等費用全數郵寄退還。但甲旅客拒收 並堅持乙旅行社需賠償其平白損失之3天假期,另外要求返還定金2倍 之違約金,並寄發律師函催討,均無下文,最後函請中華民國旅行業 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經本會聯絡甲旅客、乙旅行社到會調處,本案中的乙旅行社負責人非 常誠意地親自從台北趕來參加調處會議,並當面向甲旅客致歉,聽取 甲旅客的抱怨,最後甲旅客亦不再堅持,同意和解並接受了乙旅行社 退回其所繳費用新台幣21,545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乙旅行社接受甲旅客報名並收受其定金及代辦簽證費用,雙方契約 顯然已成立。但乙旅行社收受定金後,並未與甲旅客簽訂旅遊契約, 又沒有事先告知契約內容。而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定型化旅遊契約書, 只是主管機關基於考慮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原則所制訂,並非法律,因 雙方未簽訂該旅遊契約書,自不能引用該契約書之規定。所以乙旅行社不 能主張適用國外旅遊契約書第10條規定:旅遊團未達最低人數時,可於出 發前7天通知旅客取消,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後乙旅行社雖然希望更改契約內容,將行程更改為馬新7天旅遊團, 但終究因團費問題甲旅客沒接受,故此乙旅行社仍須負擔民法第249 條之規定:定金因可歸責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而無法履行時,定金應 加倍返還。以本件糾紛而言,甲旅客繳交之費用含定金及簽證代辦費 用,而加倍返還只適用於定金,簽證代辦費用則不適用定金之效力規定 。 而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及主管丙君在事件發生後,雖然還沒有合理的解 決方式,也不應該因畏懼而不接聽甲旅客所打來的電話,在此,乙旅 行社的處理過程亦見瑕疵。 而本案中甲旅客原本可依民法第249條的規定要求加倍返還定金, 但是其對難得的過年假期及原訂行程有相當大的期望,一旦獲知行程 被取消,又無法立即得到合理的解決之道,一時氣憤難以控制,故偕 同友人到乙旅行社理論,衝突中不但敲毀了乙旅行社的辦公桌,又對 丙君吐檳榔汁,致丙君遭受身心的侮辱。此時甲旅客可能還涉及刑法 損壞罪及公然侮辱罪,至於雙方曾鬧至派出所協調,乙旅行社同意比 照旅遊契約書處理,但究竟是適用契約書第10條或第12條,雙方亦沒說清楚 ,造成日後退還費用上的困難。 至於甲旅客一家人原訂參加乙旅行社之旅遊團,後來因故無法成行, 雙方解除契約,甲旅客又參加丁旅行社之旅遊團,雙方又成立新的旅 遊契約。契約當事人為甲旅客與丁旅行社,權利義務存在於雙方當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