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團體取消費高,宜事先簽約告知減少糾紛!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妻二人已成家立業,趁著走得動,身體硬朗,經常相偕遊覽世界各地。此次應朋友邀請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阿拉斯加洛磯山脈16日旅遊團,行程中阿拉斯加行程係搭乘遊輪,沿途欣賞大自然美景,乙旅行社人員在招攬時即向甲旅客說明本行程因遊輪船票,約在2個月前即須訂妥,洛磯山脈行程亦須提訂妥,屆時旅客如於出發前45天內取消,未能找人頂替者,則團費無法退還,甲旅客每人繳交團費新台幣96,000元,當時乙旅行社曾將旅遊契約蓋妥公司拿交給甲旅客,該契約中約定如旅客於旅遊開始前45天內取消者,賠償全部旅遊費用,惟未讓甲旅客簽名,1式2聯雙方各執乙份,出發前前4天,甲旅客突然生病無法出國旅遊,遂通知乙旅行社取消其本人之行程,事後請求乙旅行社退還部分團費未果,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代甲旅客辦理機票退票,該退票款由乙旅行社先墊付給甲旅客,另外乙旅行社願退還所節省之支出及其利潤,連同機票款共新台幣參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契約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履行解除契約時,對於造成他方當事人之損害,應負違約賠償責任。本件旅遊糾紛,因甲旅客所報名參加的旅行團,旅行業者操作上較一般團體不一樣。當地飯店均須在2、3個月前預先預定,如遇旅客臨時取消者,損失非常大,船票及飯店或無法退費,或取消費相當高,如旅行業者不察,使用旅行業管理規則附表之定型化旅遊契約,有關出發前旅客解除契約,其賠償標準,旅遊開始前第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第21日至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旅遊開始前1日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儐旅遊費用100%。以本件糾紛為例,如依上述契約內容,則乙旅行社只能向甲旅客請求賠償旅遊費用30%,合計新台幣28,800元,而乙旅行社依其與國外船公司或飯店之約定,損失往往超過新台幣28,800元,因此旅行業者應注意,如操作此類似阿拉斯加、洛磯山、長江三峽遊輪旅行團等,雙方有關解除契約賠償應特別約定並徵得旅客同意雙方簽訂契約,同時應事先報備觀光局核備。本件糾紛乙旅行社事前曾口頭告知旅客如45天以內取消者,賠償全部旅遊費用,其給予甲旅客之契約亦規定此款,但乙旅行社將空白旅遊契約書蓋妥公司章即交予甲旅客,未讓甲旅客簽名後各執乙份,是否如此即可認為甲旅客有默示同意實有爭議,況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更容易產生旅客主張該契約不成立,在此也特別提醒,許多業者往往在機場或出發前3天說明會時才和旅客簽定旅遊契約書,如在這之前旅客解除契約,旅行社索賠往往無所依據,造成業者莫大損失卻無法向旅客請求,本件糾紛在乙旅行社提供清楚證明資料,取得甲旅客諒解後,將所節省之支出如保險費、機場稅、門票及機票退票款連同其利潤所得退還甲旅客,也算誠意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