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定金、未簽約、取消費難索求!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二人結婚在即,乃透過乙旅行社安排蜜月旅行,預定84年4 月7日出發參加組西蘭9天旅行團,經乙旅行社轉交由丙旅行社承辦。事前甲旅客將護照、相片等資料,經乙旅行社交由丙旅行社辦理簽證,但沒交付定金,也沒和旅行社簽約,乙旅行社也未支付任何定金予丙旅行社,雙方無任何文件收據。甲旅客於出發前第7天告知乙旅行社人員因故無法成行,乙旅行社通知丙旅行社取消行程,然丙旅行社已代辦妥紐西蘭簽證並事先將團體機票開出,故丙旅行社擬向乙旅行社收取簽證費1,000元、機票退票費1,500元、國外取消費5,500元合計每人新台幣8,000元之團體取消費用,乙旅行社及甲旅客均認為丙旅行社索取取消費用太高,無法接受,但丙旅行社在不堪損失的情況下,堅持須收到取消費用後,始同意返還甲旅客等之護照,嗣因甲旅客又急欲於4月11日參加別的旅行團出國渡蜜月,在緊急的情況下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品保協會召集甲旅客、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三方調處,甲旅客接受丙旅行社經理當面致歉,並同意支付丙旅行社取消費用每人新台幣2,500元,丙旅行社當場將護照交還甲旅客,甲旅客、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三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依民法定金之效力,定金之收取視為契約當然成立(民法248條),且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能請求返還(民法249條)。本件取消費糾紛係因乙旅行社承接甲旅客旅遊時,未收取定金,轉交丙旅行社時,一方面也未支付定金予丙旅行社,另一方面也未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條獲甲旅客書面同意轉交丙旅行社,而丙旅行社也未曾與甲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書,一旦甲旅客通知取消或否認參加旅遊團時,旅行社無法沒收定金,或依旅遊契約書第7條請求違約金,本件糾紛甲旅客不否認委託乙旅行社承辦旅遊,只是對取消費太高認為不合理,而丙旅行社因無約定違約金,只能就其損害舉證向乙旅行社請求,乙旅行社再向甲旅客請求,徒增困擾。再者在調處會召開前,三方曾協議取消費用每人新台幣2,500元,並約定攜帶護照至乙旅行社,但甲旅客爽約沒有到場,事後甲旅客電話要求丙旅行社親自送護照至甲旅客住處,丙旅行社基於服務業立場,派業務員將護照送至甲旅客住處,甲旅客則以非經理前來,該業務員態度不良,拒絕付款,雙方堅持至深夜11點仍無結果,甲旅客隔天至當地派出所控告丙旅行社扣留其護照,真是折煞旅行社。旅行社如依規定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則可依契約書第17條請求全部團費30%作為違約金,以本件糾紛紐西蘭團費30%,甚至超過丙旅行社所提新台幣8,000元之取消費,旅行社不得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