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當天冒水痘,取消行程委屈求全!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想攜其今年剛由小學畢業的兒子利用暑假暢遊歐洲,也藉機培養親子關係。循著以往的旅遊經驗,詢問了幾家旅行社比較行程,最後決定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的歐洲之旅,預訂八月初出發。 承辦期間一切順利,甲旅客也著手準備出國所需用品,小孩子更是興奮不已,未料出發當天甲旅客的小孩身上突然長出許多紅色小斑點,經醫師診斷,可能為水痘,但因症狀尚未明顯,無法馬上確定,甲旅客即刻電告乙旅行社,乙旅行社心頭一驚,深怕水痘傳染給其他團員造成行程中困擾,當即建議甲旅客取消行程。回家後甲旅客再三思考並與小孩溝通,但因水痘症狀尚未明顯,其認為應無大礙,況且小孩堅持仍要成行,所以甲旅客向乙旅行社表示仍照常成行,乙旅行社左右為難,一則在甲旅客小孩目前症狀尚未十分確認長水痘的情況下,以何種理由拒絕甲旅客參與,另一方面萬一真的是長水痘,因為水痘屬會經由空氣中接觸傳染,如果於行程中不幸傳染給其他團員,責任誰來負擔?雙方僵持不下,經電話請求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居中協調。 二、調處結果 經電話中向甲旅客說明乙旅行社難處及立場,甲旅客同意暫時取消本次行程,由乙旅行社在8月底前安排相同行程,屆時甲旅客再參加,如須再辦理簽證,則簽證費用由甲旅客負擔,有關本次行程取消之損失,乙旅行社同意自行負擔。 三、案例分析 本件旅遊糾紛較諸往常糾紛最大不同點為旅行社因旅客疑似長水痘,唯恐傳染其他團員,於旅途中生病不僅旅客遊興大減,也徒增領隊及行程進行之困擾,故要求甲旅客取消本次歐洲之旅。但據甲旅客陳述,其小孩身上小紅斑點是否為水痘,因屬初期,醫師都尚未能確定,況且有的人長水痘的症狀並不是全身只是局部而已,醫師亦表示長途旅遊無礙,甲旅客自認可以照顧得來,而水痘非法定傳染病,以目前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旅遊契約書,似乎沒有法規依據可要求旅客取消行程。但撇開法規而言,如就整個團體團員利益著眼,團員如有人長水痘,因水痘會傳染,萬一傳染其他團員,誰來負責任?因此乙旅行社的考慮是正確的,惟欠缺法規依據。 交通部觀光局於81年委託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針對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附表中國內外旅遊契約書中提出建議草案,該國外旅遊契約書建議草案中第27條有增訂出發前有法定原因時,旅行社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旅行社於履行回復原狀義務時,得扣除已代旅客繳納之證照費用,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其法定原因有一項「有客觀事實足認旅客參與旅遊將妨害其他旅客或旅行團旅行之順利完成者」,本件糾紛如依此項規定,因長水痘會傳染,將妨害其他團員,乙旅行社得據此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