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招待團,應如何簽約?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係一名教師,受某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前往日本旅遊,由該市政 府教育局為主辦單位,並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在團體出發前7 天,甲旅客告知乙旅行社因事無法出國,請求乙旅行社返還證照,乙 旅行社要求甲旅客支付簽證規費及機位定金取消費後,才返還其證照, 而甲旅客以其沒直接和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而拒絕履行。 雙方所生糾紛,經甲旅客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 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件旅遊糾紛,經品保協會台南辦事處調處,甲旅客同意繳付簽證費新 台幣1,200元,機位取消費2,000元,乙旅行社返還 甲旅客簽證及護照,雙方圓滿解決。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之旅遊契約由市政府教育局與乙旅行社簽訂,契約當事人為 市政府教育局與乙旅行社,因此契約內容僅對彼此生效。甲旅客係向 市政府教育局報名,其與市政府教育局成立一委任契約,因此甲旅客 得主張其非直接與乙旅行社簽約而拒絕履行契約內容,但因甲旅客取 消而導致乙旅行社所受損失,乙旅行社可依雙方契約內容要求市政府 教育局賠償,而市政府教育局再向甲旅客請求。 此糾紛點出了一個問題,旅行社與機關行號簽訂旅遊契約,其契約效 力不當然及於該機關行號之參加旅客,除非旅客同意該契約內容。因此 提醒業者承辦公司機關團體時,最好再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才算周 全。其次乙旅行社與市政府教育局簽訂之旅遊契約內容亦有瑕疵,因 為契約內容約定如教育局參加人員取消時,須由取消之個人向乙旅行 社繳付證照工本費及其他手續取消費,但旅客與旅行社並無契約,旅 行社以何理由向旅客收取呢?因此雙方契約內容應約定為「如因市政府 教育局參加人員取消時,由市政府教育局負擔取消費」。 又乙旅行社與市政府教育局之旅遊契約,非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定之定 型化旅遊契約,依該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第二十三條規定,旅客於旅遊 開始前第二日至第廿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30%違約金 ,如乙旅行社以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簽訂,則對乙旅行社更有利,因此 旅行社不要隨意更改契約內容。 引起本件糾紛另一個問題是旅行社沒向簽約之教育局收取定金及簽證 、護照工本費,此容易引起一個問題,如旅行社已代辦護照、簽證, 旅客臨時通知取消,因護照係旅客證明身份之重要文件,旅行社又不得以未 付該護照簽證工本費為由,扣留其證照。如旅客不付該項費用,旅行 社也只能返還證照,然後再依委任契約請求支付。為避免這類問題, 旅行社應事先收取代辦證照之工本費,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