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事前未告知,齋戒日旅客無處去!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偕同親戚好友計劃和用春假赴國外旅遊,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印尼八日遊,出發日期83年4月11日。行前甲旅客曾詢問乙旅行社業務員由台北-雅加達-巴里島轉機時間,乙旅行社業務員說法不一,有說轉機時間只須2小時,甚至告訴其他旅客毋須轉機直飛巴里島。實際上出發當天由中正機場搭乘班機至雅加達時間為下午1點15分,轉機時間卻花費5個多小時,直到6點50分才由雅加達搭機飛往巴里島,抵達當夜領隊始告知甲旅客等,隔日(4月12日)為齋戒日,依據當地風俗齋戒日全日不准外出及點燈,因此當天行程必須全部取消,延至第四天自由活動時再遊覽。 甲旅客等不滿意乙旅行社於出發前未預先做任何說明,事後也未另外安排及補償,幾位團員商量後,於國連署提出書面抗議,傳真回乙旅行社,乙旅行社當時未積極處理安撫。4月16日由婆羅摩至日惹,因機位未OK,全團被留置在用午餐之餐廳直到下午,才搭乘國內班機18點45分飛往日惹。如此一來原定日惹半天市區遊覽也因而被取消,另外出國前乙旅行社業務員曾說所住飯店等級為四、五星級飯店,但實際上卻不是如此。回國後甲旅客曾多次與乙旅行社抗議,但都得不到結果,最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訴請求協調。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同意賠償甲旅客等每人新台幣4,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乙旅行社出發前所發之班機時刻表,並未寫明由雅加達飛往巴里島班機時間,僅註明台北往雅加達班機起飛及抵達時間,因此由時刻表上並無法看出轉機候機時間,基於交易誠信,乙旅行社應坦白告知甲旅客實際轉機候機時間,讓甲旅客等人能事先知悉心理有所準備,或者準備等候轉機打發時間的東西。乙旅行社為招攬旅客而傳達了錯誤的訊息,違反了誠實告知義務。至於齋戒日應為巴里島當地大節日,又禁止外出,這對專為旅遊而出國的旅客而言為一大事,乙旅行社承辦巴里島當地旅遊,對於當地風俗禁忌應當了解並有告知旅客之義務,而乙旅行社應知須事先告知甲旅客,讓甲旅客得在選擇行程時加以考慮是否參加。今乙旅行社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等到旅客到了國外才宣布這件事,乙旅行社顯然有過失,縱然乙旅行社在當時為了能完成原訂行程,將齋戒日行程全部延至第四日自由活動來完成,原定參觀的旅遊點並沒有因而受影響。但別忘了,自由活動也是行程的活動之一,尤其是島嶼型渡假旅遊地,自由活動往往也是旅客所相當重視的,因而乙旅行社並不因此就可免責。而有機票未訂妥而致取消日惹半天行程,甲旅客依據旅遊契約書第十四條,得請求賠償該部份差額二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