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去匆匆,孫悟空到此一遊!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1家4口每年都會全家出國度一次假,這次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菲佩4日遊行程,心想又可旅遊,又可培養親子關係,真是不錯。出發當天由台北抵馬尼拉機場時,才被告知乙旅行社招攬此團因人數不足,必須與丙旅行社併團,現場並馬上分送由丙旅行社所印製的住宿班機時刻表,甲旅客雖感納悶但已出發了,也就不用多追問。待旅行團抵達 馬尼拉後,安排簡單的市區觀光即拉車前往行程表上所寫菲律賓總統專用之度假中心--佩多拉斯,享受一下真正度假休閒的寧靜與樂 趣。團體於下什6時左右抵達佩多拉斯,看到這麼大的休閒度假中心 ,甲旅客對於此次行程有滿足的喜樂,而照著乙旅行社所給行程表, 他們會在這一直到隔天中什後才會離開,有足夠的時間享受這次的 休閒設施。小孩看到有游泳池、保齡球館,又可以騎腳踏車,在度假中心內遊覽,更是興奮不已。晚餐過後領隊宣布明天早上5點30分起床,6點30分要離開佩多拉斯度假中心,這與乙旅行社所給行程表完全不符,甲旅客當下馬上向領隊(丙旅行社所派)抗議,但領隊告知他們公司的行程本來就如此安排,難道乙旅行社沒有事先告知嗎?就 這樣一個偌大的度假中心只來睡一個晚上,還沒玩到就離開了,甲旅客不禁要問,坐這麼久的車程,到一個度假中心,卻沒有給旅客遊玩的時間,難道旅行社安排行程還停留在「孫悟空到此一遊」的階段嗎? 在由佩多拉斯回馬尼拉途中,導遊推銷自費看火山口行程,每人 美金四十元,並說如不參加者,在路邊等候參加者回來,簡直是強迫參加。甲旅客因不願在大太陽底下曝曬,也只得參加,但也因參 加此自費行程,致原訂行程參觀華僑義山因沒時間而取消。甲旅客針對上述事情,認為旅行社罔顧旅遊消費者權益,因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乙丙旅行社於獲悉甲旅客提出申訴後,由公司經理親自登門向甲旅客 致歉,甲旅客同意不予追究,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有三個問題值得討論:M乙旅行社在未事先經過甲旅客的同 意,擅自將旅行團轉交丙旅行社承辦,違反了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旅遊 契約中的哪些條文,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乙旅行社所交與之行程 ,與丙旅行社實際所提供的不同,乙旅行社之責任範圍如何?導遊以不適當的方法推銷自費行程,旅行社有無責任。以本件糾紛甲旅 客等4人向乙旅行社報名並簽訂旅遊契約,依旅遊契約第17條規定「 乙方(旅行社)於出發前非經甲方(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否則甲方得解除契約,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 償。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賠償 甲方全部團費百分之五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依此甲旅客等4人於出發後才被告知被轉由丙旅行社承辦,依旅遊契約第17條,甲旅客可請求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 條也規定「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所以乙旅行社未經甲旅客書面同意轉讓甲旅客於丙旅行社承辦,有違該條旅遊管理規則,而丙旅行社受讓甲旅 客未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也違反該條旅行業管理規則,依規定應受行政處份。再者乙旅行社所提供的行程應有整個半天可停留在佩 多拉斯,而丙旅行社的行程是一大早就離開佩多拉斯,這是乙旅行社未事告知甲旅客,理應依旅遊契約第17條後半段規定,對於甲旅客等 4人佩多拉斯半天遊程的損失,由乙旅行社負賠償之責。丙旅行社安 排旅客至度假休閒中心去旅遊,卻沒有給予時間遊玩,行程規劃還停 留在「孫悟空到此一遊」的階段,實在有失專業,又自毀公司商譽,應該檢討一下,畢竟現在的旅遊趨勢已經不一樣了。最後談到導遊以不適當方法推銷自費行程,其實導遊也是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對於其違約行為致旅客權益受損,旅行社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