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行程併著走,當心遭處罰!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是個年輕的新人類,偕同其女友參加乙旅行社所承辦的泰港澳10日 旅遊團。乙旅行社於出國說明會時與甲旅客2人簽約,並發給飛機時 刻及旅館明細表,表上註明行程及全團人數為16人。行程表上特別標 示自費行程完全遵照泰國觀光局之收費標準,不亂加價,並提供泰國 觀光局「自費旅遊新價目表」及目前殺價的旅行社所推的自費活動價 目表供甲旅客參考。 甲旅客等2人當時覺得乙旅行社的服務不錯,且一切皆遵照規定開說明會 ,簽訂旅遊契約,所以也就很放心等待出國日期來臨。怎知甲旅客等 2人隨大夥抵達曼谷後,才知同行的團員皆為純泰8天的旅行團,所以甲旅客 等2人所參加的泰港澳10日遊旅行團僅甲旅客2人。甲旅客當時覺得有 受騙的感覺,但既來之則安之,且領隊也保證甲旅客2人抵香港後, 導遊會來接甲旅客等2人入香港及帶領其遊覽。旅行團進行至第3天, 又有一批人馬加入旅行團,此團為純泰6天旅行團,至此總計有3個旅行團 一起走相同的行程。 就旅遊行程部份,行前乙旅行社業務員強調非採購團,如有購物平均每天不超過 半次。但第6天行程中,導遊一口氣帶甲旅客等人前往珠寶店、皮件 行、中藥鋪購物,導遊推銷自費行程的價格也較原來所給泰國觀光局 所訂之價格較高,且原行程龍虎園欣賞猛虎受馴之雜耍表演無故取消, 最讓甲旅客詬病的是,在泰國8天行程結束即將前往香港時,甲旅客 才知其香港簽證尚未辦出來,既然甲旅客不能進入香港,那只剩下其 女友一人,也不想進入香港。就這樣,甲旅客等2人也隨純泰8天 行程、純泰6天行程一起回台,甲旅客等2人深覺其權益受損,故向中華民 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甲旅客等2人出國行程遭縮短,致港澳未旅遊部份退還每人新台幣(以 下同)5,400元,行程遭壓縮影響旅遊品質,每人賠償2仟元 ,超收自費行程費用每人退還250元,龍虎園未去及港澳未去預收之 小費退還每人140元,總計每人須賠償[=8,760元,乙旅行社同意賠償 甲旅客每人8,800元。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乙旅行社在說明會所發給甲旅客等2人之資料上寫明為「泰港澳10日 遊」,全團為16人,但真正泰港澳10日遊僅甲旅客2人,乙旅行社未 事先告知旅客取得其同意,顯然違反契約誠信原則,甲旅客等2人事 前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如成行後有因併團致行程受影響 者,亦可請求賠償。在此值得提醒業者注意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2 條「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以乙旅行社將泰港澳 10日及純泰8天,甚至後來的純泰6天合併,嚴格來說這是3個團,應有3 個領隊,有違管理規則之規定。再者乙旅行社原打算甲旅客等2人到香 港後就交給香港導遊來帶,此也違反管理規則「領隊應隨團全程服務 」之規定。 而自費行程之費用,既然乙旅行社事前於書面資料已記載「自費行程 完全遵照泰國觀光局自費行程收費標準,絕不亂加價」,屆時其所僱 用之導遊違反此項約定,乙旅行社應負同一違約責任,就自費行程超收 之費用退還旅客,另外龍虎園未成行的費用,依旅遊契約書第20條之規 定,乙旅行社應賠償甲旅客該部份旅遊費用2倍之違約金。 而令甲旅客最不滿的是港澳地區的旅遊未能完成,據了解甲旅客的港 簽延後的原因,是因甲旅客本身職業特殊,造成香港簽證處審核時間較久,此原 非乙旅行社之責任,但乙旅行社應於出發前告知甲旅客,其港簽尚未辦下,照正常的 發證時間,應可以發Ok Board的方式處理,但未能如期發證 將安排直接返國,並退還港澳部份費用,如其同意仍舊成行,則旅行社 可免責;但如其不同意成行解除契約者,乙旅行社得扣除合理必要費用 ,餘款退還旅客。但往往因旅行社承辦人員事前不敢告知旅客,而 必須負違約賠償責任。以本件糾紛為例,甲旅客因香港簽證延遲, 而未能入港澳旅遊,就港澳地區未完成之旅遊費用應退還旅客。旅客 如有其他損失,仍可向乙旅行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