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變更增加費用該誰付?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和其同一教會教友40餘人擬前往歐洲天主教聖地朝聖,透過乙旅行社安排參加丙旅行社承辦85年8月1日出發之「歐洲19天旅遊團」 ,由甲旅客等與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不料天公不作美,出發當天因適逢賀伯颱風來襲,班機被迫停飛,經雙方同意團體順延至8月6日 出發。唯丙旅行社告知乙旅行社因延後出發,機位問題、有部份行程會變更,且會增加部份費用,雙方並對增加之費用如何負擔,已私下達成共識,但旅客出發前乙旅行社卻未轉知行程有變更。 團體出發後,原訂第2天是住宿以色列特拉維夫,但因班機問題,改為住宿法蘭克福,當天行程安排改為市區觀光,當時團員要求前往科隆教堂參觀,丙旅行社要求每人加收美金10元。行程第17天原本安排 住宿里斯本,前往聖母顯現地法蒂瑪朝聖,並在聖母顯現地舉行彌撒聖祭,但因行程變更為住宿法蘭克福,以致旅客只能匆匆參觀法蒂瑪後 ,即趕赴機場搭機前往法蘭克福,沒有時間舉行彌撒,影響朝聖品質 。 另當天由里斯本飛法蘭克福因機位問題須分兩梯次搭乘,其中26人被 安排改搭其他航空公司班機,待抵達法蘭克福機場後,並未見旅行社 安排接機車輛,旅客只得分搭計程車,折騰到凌晨才抵達飯店。 旅客回國後,丙旅行社因航空公司加收法蘭克福多停留一點之機票每人新台幣2仟5佰元,又其中26人改搭其他航空公司班機由里斯本飛往法蘭克福每人增加費用新台幣2仟元,乙旅行社遂通知甲旅客等人追加此項費用,唯甲旅客等人認為旅行社變更行程,行程增加費用,於事前未告知,事後才要加收不合理,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丙旅行社同意退還甲旅客等40餘人,參觀科隆教堂之車資美金10元, 及補償旅客們在法蒂瑪少住一晚、沒有舉行彌撒之損失,每人新台幣2仟元。甲旅客等人與丙旅行社雙方達成和解。至於行程中增加之機票費用,由乙、丙旅行社私下協調負擔。 三、案例分析 本案起因於颱風天災,班機停飛而延期出國,按依雙方所簽訂之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 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旅行社)已代繳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以扣除餘款退還甲方(旅客)。為維護本契約旅 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之 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乙、丙旅行社為維護甲旅客之安全及利益,於徵得甲旅客等人同意後 ,更改出發日期,並將行程做部份調動,行程變更,丙旅行社有轉知乙旅行社,但乙旅行社未轉知甲旅客等人,而乙旅行社是丙旅行社之受 託代理人,因此乙旅行社之疏忽,亦是丙旅行社之疏忽,丙旅行社仍須負同一責任。 再者行程變動,費用亦有所增加,此部份亦未事先告知甲旅客等人, 並徵得其同意,此部分增加之費用本可向旅客依旅遊契約書之規定收取 ,但乙、丙旅行社卻因未事先告知並徵得其同意,而失掉向旅客收取的機會。 又甲旅客等人此次旅遊是旅遊加上朝聖,如行程更改而將使其無法達到朝聖的目的,則如預先告知,甲旅客等人亦可選擇解除契約,乙、 丙旅行社得依旅遊契約書第24條之規定,扣除已支付合理費用後,餘款退還旅客等,也不致於事後衍生旅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