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桑加入英文團,雞同鴨講!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為了陪其母親及阿姨們到香港旅行,特別委託乙旅行社代為安排參加丙航空公司所推出香港、深圳套裝旅行產品,一行7人於85年2月21日出發,抵達後第2天甲旅客等7人參加深圳之旅,一上車導遊告訴甲旅客說此團為英文團,當場旅客傻了眼,因為除了甲旅客之外, 其餘6人都是40、50歲的太太,完全不懂英文,因此當導遊解說時, 甲旅客等人根本聽不懂,雖然甲旅客曾要求導遊講中文,導遊只隨便講一點,最後由深圳回香港時,索性全部講英文,根本沒考慮甲旅客等 7人,只有開口要小費時說中文,服務態度很差。而當行程最後1天時, 早上9點半飯店的服務人員來敲甲旅客房門,請甲旅客等人收拾東西 ,因為有其他客人要來住房,在一陣慌亂中,甲旅客等人匆匆忙忙整 裝完畢後,就到櫃台詢問情況,並告知飯店他們的回程班機為晚上10 點半,在一番交涉後,飯店承認有疏失,願意再給甲旅客等7人一個 房使用到晚上6點鐘,但到下什時飯店人員接班,什班人員不清楚又把甲旅客等人趕下樓,甲旅客一行人真的火大,遊興大減,返台後甲 旅客等人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丙航空公司、乙旅行社出面與甲旅客等人協調,最後由丙航空公司請 飯店對其疏忽給予甲旅客等人道歉函及下次住宿飯店優惠價,並賠償甲旅 客每人深圳團費的一半約新台幣1,200元,甲旅客接受,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航空公司推出套裝產品(機票+酒店+接送+市區旅遊),若旅行社接受航空公司委託經銷該產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己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所以旅行社應負經銷商之責任。本件糾紛甲旅客委託乙旅行社代購丙航空公司之產品,而乙旅行社代理銷售丙航空公司之產品,除非乙旅行社有消保法第八條後段免責情況(在此無法討論),否則丙航空公 司、乙旅行社應負連帶責任。甲旅客等7人到深圳旅遊,被安排參加英文導遊團,此純粹為丙航空公司安排上疏失,而讓甲旅客參加英文 導遊解說團,甲旅客等人在聽不懂解說,及當時導遊亦未給予甲旅客妥善的回應,讓旅客不滿,至於飯店上之疏忽,因本次行程為套裝產品,飯 店亦由丙航空公司安排,而飯店為航空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故對其疏失,航空公司應負起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