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領隊隨行,旅客自求多福?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八人想一睹冰雕狀觀景色,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該公司於農曆過年期間所舉辦之東北哈爾濱冰雕十日遊,每人繳交團費約新台幣肆萬元,雙方並於行前簽訂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甲旅客等八人於出發當天抵達機場時,始被告知因人數不足,無法派領隊隨團服務,但抵大陸有全陪、地陪隨團服務。由於未派領隊,乙旅行社於機場向甲旅客等八人先行收取小費每人新台幣貳仟元,給予當地全陪、地陪及司機。 但抵大陸時其全陪、地陪服務態度不好,讓甲旅客等八人頗有付小費還看人臉色的感覺;抵大陸後當地旅行社又發給另一份行程表,行程內容、住宿飯店也多所變更,交通工具由飛機改搭火車,火車軟臥改搭硬座,行程中的北京明代十三陵沒去參觀,北京烤鴨風味餐、雜技表演未兌現;甚至回程時大連--香港之機場稅由團員自付;大連--香港的班機時間為下午2點多,乙旅行社沒為甲旅客等安排什餐 ,旅客自掏腰包解決。待抵達香港時原訂搭乘國泰晚 上7:30分起飛班機,卻因乙旅行社沒有向航空公司再確認, 以致機位被取消。所幸最後總算趕搭上晚上十一點多起飛班,留滯香港啟德機場五個小時,留滯期間甲旅客等自掏腰包解決晚餐。綜上所述甲旅客等八人向乙旅行社請求違約賠償每人新台幣34000元,雙方私下協調未果,甲旅客等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本件糾紛調處當日,乙旅行社遲到將近一小時,造成甲旅客等人有一再被乙旅行社欺騙的感受,雙方氣氛一度很僵持,所幸乙旅行社最後也展現高度解決誠意,除依旅遊契約賠償飯店變更、交通工具更改及其他旅客自付費用約新台幣參仟元外,另給付甲旅客等八人每人慰問金新台幣參仟元,合計乙旅行社補償甲旅客等八人每人新台幣陸仟元,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旅遊市場因人數不足無法成行者,比比皆是,為此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第十條規定,旅遊團未達組團人數時,旅行社得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並退還旅客已繳交之費用,但旅行社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旅客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此項規定是考慮旅行業招攬人數不足時,有利於旅行業者之規定,但此項規定內容係記載在旅遊契約書內,依契約須雙方合意始成立下,必須雙方有簽訂此定型化旅遊契約書時,旅行社才可對旅客主張該項規定之適用,否則只得適用民法相關法令。以本件糾紛而言,乙旅行社雖有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書,但卻是在出發前二天才簽訂的,故此乙旅行社錯失了解除契約,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的時機。再者甲旅客也錯失了解除契約的時機,當乙旅行社於機場告知未派領隊隨團服務時,基於安全上考量,甲旅客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旅客當時未主張,旅遊回台後,自不能再主張解除契約,僅得就未派領隊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至於甲旅客等抵大陸後,當地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 此為乙旅行社之違約責任,應依旅遊契約書第二十條規定,賠償該部 份差額二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