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領隊與女團員分配一房,怎麼行?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帶著一雙未滿十歲的兒女與其姐姐、母親共五人;一起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馬新蘭卡威七日遊,一家人很高興可以一起出國旅遊,掩不住心中興奮之情。 第一天晚上抵達吉隆坡飯店,男領隊A君手拿房間分配表,一一唱名分發房間鑰匙,眼看著別人高高興興的拿著房間鑰匙回房休息,卻獨不見叫到甲旅客,待甲旅客趨前一看分配表,當場驚訝得差點昏倒,整個人楞在那邊,因為甲旅客竟然與男領隊分配一房。甲旅客當然不肯,所以請A君處理,A君卻說「名單是公司打的,他也沒辦法」,A君堅持錯不在他,但也提不出解決方法。 最後與A君協調,A君仍然堅持房間有一半是他的,眼見時間也晚了、孩子累了,甲旅客一家三口與其姐、母二人,五人只得共擠一間房間 ,但領隊A君向旅客保證,以後幾天的住宿房問題一定會解決。 然而到了第二天晚上,甲旅客仍被分與A君同房,經甲旅客提出抗議,A 君說願意將房間讓給甲旅客,A君則和兩名男團員商量,共擠一房。 這樣持續了三個晚上,第五天抵新加坡時領隊A君在分配房間時說, 他已經把房間讓給甲旅客好幾個晚上了,害得他晚上睡不好,因此堅持不把房間讓與甲旅客。 後來A君向甲旅客提出方法,其一是,甲旅客須賠償前三晚上,A君讓出房間之費用;其二是,A君在新加坡二個晚上,另外再安排個房間費 用甲旅客分擔一半。A君請甲旅客二選一,但甲旅客堅持回歸與女團員同一房間,A君見甲旅客繼續堅持,也只好繼續讓出房間,好端端的一趟旅遊,卻為了房間問題搞得心情不佳。 待全團返回桃園中正機場時,A君出關時,迎面來了幾個大漢,硬是將A君打了一頓,給了A君新台幣6千元,並要A君寫下和解切結書,不追究此刑事傷害罪之法律責任。事後甲旅客針對房間問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提出退還甲旅客五人全部小費3500元及第一晚上之住宿費用新台幣1000元,甲旅客同意,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房間分配錯誤之旅遊糾紛,單純是旅行社OP作業人員的疏忽,但卻也常常造成許多糾紛及笑話。本件是將男領隊與女團員分 配一房,而以往也發生過將陌生的阿公、阿婆分配同房,按依一般旅行團有關住宿房間的安排,原則上是二人一室,夫妻或同性團員可安排同 一房,但如果將陌生的男女分配一房,此安排有違背公序良俗及有欠妥當。 以本件糾紛,OP疏忽在前,而領隊A君在事發又沒有妥善處理。A君在第一天晚上發現甲旅客被安排與其同房,即應立即處理,或協調飯店可否加床,安排旅客與同性團員同房,或與台北旅行社報 告,另訂一房。A君沒有如此處理,第一晚就讓旅客與其團員姐姐共擠一房,也難怪旅客抱怨。 接下來的幾個晚上,A君將房間讓給甲旅客,自然就沒問題,只不過在新加坡時,A君再度為難甲旅客,徒增糾紛。其實真正的疏忽在 OP,但領隊若能機靈妥善處理,也能化險為夷。整體而言, 甲旅客的損失,撇開精神層面無法計算外,只在第一晚的住宿費,依照國外旅遊契約書二十條規定,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未依約定等級、內容辦理住宿者,旅客得請求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甲旅客得請求第一晚住宿費二倍之違約金。 至於A君在中正機場被毆乙事,可依普通傷害罪提起告訴,旅客雖事後給了A君新台幣6千元和解,但這只是民事損害賠償問題。旅客此舉也著實衝動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