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塗導遊放鴿子,旅客淋雨痴等?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歐洲十七日旅遊團,經乙旅行社轉交由丙旅行社承辦,並於八十四年九月中旬出發,在搭了十幾個鐘頭的飛機後,抵達了心儀已久的羅馬,興沖沖地期待藉此機會好好遊覽歐洲各地名勝古蹟,及百年宏偉的建築藝術品。孰料當時團員中有人遺失護照,領隊為協助其處理辦理遺失手續,乃向甲旅客等全體團員說明須陪同該名遺失護照團員辦理證照補辦手續,並將團員交由二名當地導遊帶至許願池遊覽。 據甲旅客陳述,當時導遊說好十分鐘後在許願池前集合,解散後團員各自忙於許願池許願及照相留念,未料十分鐘後準時至集合地點,卻不見其他團員及導遊,當時天空正下著大雨,甲旅客夫婦身上又沒帶雨具,心中既害怕又不知如何是好,只得留在原地等候。天色此時漸漸地暗了下來,而甲旅客夫婦仍不見領隊或導遊的到來,苦等期間有 一群看似當地人圍在甲旅客夫婦二人身旁,一個不小心,身上所攜帶的信用卡,現金美金二千元及部份台幣竟不翼而飛,二個年逾半百的老人家身處異國,語言又不通且又在雨中苦等了近二小時,心真是氣極敗壞,方見領隊從另一端走來,一場驚險終告落幕。 而據領隊由導遊口中了解是甲旅客延遲集合時間,而當時正下著雨,司機將車子開至集合地點,未見甲旅客夫婦,而遊覽車又無法在該處停車久留,只好先載其他團員離開,稍後再由領隊雇用小客車尋找甲旅客夫婦。為此甲旅客夫婦認為,因旅行社領隊及導遊的疏忽,造成其金錢上和精神上損害,在請求賠償未獲合理解決,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乙、丙旅行社補償甲旅客二人共新台幣壹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旅遊糾紛無法從當事人口中探知,究竟是旅客遲到或是導遊未到集合時間即先行帶全團離開。依法而論,如係旅客遲到,則依旅遊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費或任何補償」,如此則為旅客本身之過失,無法請求旅行社就其被偷所受損害乙事請求賠償。反之,如係導遊提前集合時間,則為導遊之過失,旅行社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同一責任,但對於旅客被偷乙事,是否即為因導遊提前集合時間而獨自留在遊覽地所造成,二者之間是否有直接相當因果關係,須由法院判定,如甲旅客有疏於注意保管以致被偷,則甲旅客也有過失,旅行社得請求減少賠償。本件旅遊糾紛之法律責任須由法院判定,但從保護旅客安全之考量上,旅客身處異鄉,縱使旅客錯過集合地點或時間, 領隊或導遊應向團員說明取得諒解,請團員多等一會兒,然後由導遊或領隊下車尋找,果真尋不著,一方面可向該景點管理服務中心尋求協助,或留下導遊或領隊繼續尋找。以本件糾紛發生之過程,當時領隊雖不在場,但當時有二個導遊,應可留下一人尋找甲旅客,尤其義大利治安較讓人擔心,獨自留下旅客較容易發生意外,此點提醒領隊或導遊注意,同時領隊帶團時,下車參觀前應清楚告知旅客集合時間地點,上車後也應確實清點人數,如發現團員有缺少時,儘可能不要獨自留下旅客,以避免不可預知的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