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情緒受影響,整團遊興都變樣!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是一名高職老師,打算與同事共7人在春假期間出國旅遊,幾經討論,眾人決定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於91年3月31日出發的紐西蘭古堡風情八日遊。由於甲旅客本人飲食習慣較為特別,雖身為中國人,卻不習慣吃中餐,常聽她對同事所說的名言就是『吃麥當勞漢堡也比中式合菜好』,因此以往出國都是自己自助旅行。由於此次與同事約好共同參團,出發前特別詢問乙旅行社,此次旅程共吃幾次中餐?業務員表示行程上只安排5次中餐,甲旅客為配合旅行團的安排,決定忍受這5餐的不便,以換得和同事間有共同的旅遊經歷。 眾人滿懷欣喜快樂出遊,經過一夜的飛行,團體抵達奧克蘭,沒想到剛下飛機,local便告知因復活節假期遊客眾多,原定第二天乘船遊奧克蘭的行程要延後一天,原時段則增加花園賞花替代。大夥心想只是延後並非取消,因此並無任何異議。第三天上午,原定為乙旅行社號稱獨家安排,搭乘GEYSERLAND觀景火車欣賞沿途風景,也因故要改為第七天再搭乘,團體便改為補作第二天的搭乘遊船,而午餐原定要在愛哥頓牧場享用紐西蘭式BBQ,領隊卻將它改為中式合菜,雖其他團員並無異議,但甲旅客卻十分介意,但為了團體和諧,暫時隱忍未作聲。行程第五天,原本應由羅吐魯阿(ROTORUA)直接南下前往地熱發電場及胡卡瀑布,但先是補參觀前日因當地拍攝電影而未前往的紅木公園,接著領隊又表示將加贈參觀政府花園景點作為補償。當團員抵達花園後,卻發現該花園就在前一天所去的波里尼西亞溫泉附近,眾人正納悶為什麼這麼近的景點不排在同一天走,此時卻發現領隊不見了,原來領隊竟離團跑去替『團體』辦事了!等到領隊回來,團體轉往參觀完地熱發電場與胡卡瀑布時,已經是中午11:30分了,原定旅客可自費參加的搭乘噴射船或高空彈跳,也因時間不夠而被迫取消。此時司機表示如到原定餐廳用餐要再開約2個小時,詢問領隊是否可改為就近用餐,但領隊以餐食已訂不可更改,仍堅持司機前往原定餐廳用餐。等到團體抵達餐廳時已經接近下午14:00了,原本當天應該用西式午餐,領隊竟又將它改為中式午餐,此時甲旅客再也按奈不住,氣急敗壞的質問領隊為何要擅自更改餐食。因領隊不知甲旅客對中餐特別『感冒』,對甲旅客激烈的反應感到一頭霧水,表示只是將餐食順序對調,日後將有一餐中餐改為西餐,甲旅客才忿忿不平的到餐廳就坐。由於用餐時間較晚,原定到果園採水果行程又被延到隔日,但接下來的下午茶卻照用不誤,吃完下午茶不多久又接著吃晚餐,此時不單是甲旅客,全體團員對於領隊的表現不禁多少有些不滿。 第六天一早原本要先補走前一天採水果行程,沒想到領隊發現她的外套在飯店遺失,於是全團先等領隊報案、作筆錄,而後在經過陶波湖市區時又停下來等領隊買外套,領隊卻美其名是讓大家能下車逛逛。這一折騰,團員採果的時間又被迫縮短了,對於造成團員的不便,領隊卻絲毫沒有任何歉疚的表示。午餐行程表上寫的是長腳蝦餐+Buffet,但實際上只有長腳蝦套餐而無Buffet。而晚間的古堡飯店晚餐,領隊欲將原定的『三道式西餐』全部改為『西式Buffet』,但因有人反對而改以各別詢問方式處理,結果未反對者全改為西式Buffet,後來改為Buffet的人紛紛後悔,但領隊表示已向廚房Order無法更改,造成部分團員有所怨言。第七天要補走第三天的觀景火車,但原定是上午進行的行程,但local卻安排在下午5:30搭乘,由於這個時間幾近天黑,團員如何能像行程表所述,欣賞沿途『鮮綠滴翠的綠野、綺麗甜蜜的房舍、純淨閃爍的清溪及隨風搖曳的白楊?』為了不想平白當冤大頭,團員決定忍痛不予搭乘。而晚餐原定為中餐,但甲旅客堅持第五天中午已經改用中餐,這天理應補回西餐才對,為了不再造成旅客的不滿,領隊遂順從眾意改訂西餐。由於甲旅客一路上為了餐食不段抱怨,連帶的同行的同事旅遊情緒也受影響,特別是她的二名室友幾乎都要天天安撫甲旅客的情緒,使得這次紐西蘭之旅,個個都是帶著一肚子怨氣返國。 回國後甲旅客立即向乙旅行社投訴,乙旅行社一名經理瞭解原由後向甲旅客表示,對於因復活節假期而打亂行程順序表示歉意,也對於領隊的表現口頭道歉,但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請甲旅客等人能多多包涵,公司願意退還甲旅客等7人每人觀景火車車資、每人一份小禮物,並退還甲旅客及其二名室友的領隊小費。甲旅客認為此行的瑕疵不能這樣就打發,但該經理除了口頭上不斷的致歉外,對於賠償金額絲毫不肯讓步,經過一個星期的等待,甲旅客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旅行社正面回應,幾天後甲旅客收到乙旅行社寄來的車票退款、一個相框及其個人小費,甲旅客認為乙旅行社毫無解決誠意,遂退回票款及相框,並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要求召開調處會。 二、調處結果 經品保協會召開調處,乙旅行社表示就本團操作不當,致影響甲旅客等人的旅遊情緒部分,願以書面道歉函致歉。其次就行程瑕疵及餐食安排不妥的部分,退回每人新台幣二千元,並贈送每人花仙子陶器一尊做為補償。甲旅客等同意,雙方和解。 三、案例解析 旅行團的操作,原本就充滿不小的變數,舉凡交通、膳食、參觀景點及住宿等安排,不到最後一刻,都會有變動的可能。倘若變動非可歸責於業者,旅客多少能夠體諒;但如果是因為業者疏忽所致,而業者又不能即時補救的話,糾紛往往因而產生。本例中乙旅行社因事先沒預料到復活節假期遊客眾多,部分景點在安排上作業時間不足,導致原定行程受到不小的變動,這種情況,乙旅行社原本在出發前就應掌握,如果真的無法克服,就必須依照國外旅遊契約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了。 依國外旅遊契約第23條規定,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即旅客)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即旅行社)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旅行社原認為縱使行程順序稍有變動,但只要所有景點都有走到,應該屬於旅行社可自行決定的範圍,尚不構成違約,惟依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因此就行程順序調動,導致多次用餐內容異動、旅客時間不夠無法從事自費活動,以及原定早上搭乘的觀景火車卻改為傍晚搭乘,以致無法達到欣賞風景的目的等,乙旅行社自應先將差額退還旅客,倘若處理不當,旅客甚至有權終止契約,業者不可不慎。 旅行團的組成份子來自各行各業,對於同一個行程的感受各不相同,有時會因為部分團員的情緒影響到團體的氣氛,讓原本就不易操作的團體行程,更增添了不少不確定的變數。今甲旅客本身有較特殊的用餐習慣,只要領隊一切依行程表所定安排餐食,不見得一定要事事順從其意。只不過領隊幾次無預告且無理由的更改為中式餐食,不但引起甲旅客的反彈,也讓團員不禁懷疑是否有節省餐費之嫌。 依旅遊契約第17條規定,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本團一開始就因部分行程無法依約進行,此時領隊更應該發揮其功能,儘量讓行程變動所產生的不便降至最低,但本團領隊的表現,如第五天擅自增加參觀花園行程行程,『獨自』離隊去辦理『團體』事務,造成旅客自由活動時間受影響,以及第六天因領隊遺失外套,又讓行程的進行受到影響,更遑論與甲旅客一行人因餐食問題所引發的不愉快了。領隊如此的表現,乙旅行社應自知是否有違專業人員之職責才是。 然而在甲旅客返國向乙旅行社反映後,乙旅行社始終將其認為是甲旅客的個人感受,甚至在溝通過程中,乙旅行社人員曾表示本團只有甲旅客等人有意見,其餘團員在意見調查表上並無任何不滿,『整體上』此團應該是及格的,根本就是甲旅客等人小題大作,因此並未積極回應。等到最後甲旅客忍無可忍,以一行7人的名義向品保協會投訴,乙旅行社才正視此一問題。雖說少數團員的意見不代表全體,但業者在處理上仍須多加注意,應先認清本身在旅客所反映的問題上,是否確有無疏失存在,以免將幾個人的問題,最後擴大成多數人甚至是全團的糾紛,到最後吃虧的,仍是業者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