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愛遲到,領隊束手無策,旅客火大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一夥人全是二十出頭E世代的年輕人,平常就喜歡一票人玩在一起,這次甲旅客提議一起出國旅遊,由於考量經濟因素,大夥人決定選擇到泰國旅遊,一來費用較便宜,二來泰國的水上活動很多,蠻對他們的喜好。甲旅客於是找了乙旅行社報名參加泰國六日遊,一行總共十一人。出發當天,甲旅客一行人到機場集合地點找到領隊後,只見領隊將機票及登機証發給大家後,並告訴登機門後,就解散各自登機,上了飛機,團員們想換座位,找不到領隊,只好自己處理。一行人抵達泰國後,上了車,領隊沒介紹自己,也沒介紹導遊,逕自坐在座位上,而導遊也僅簡單介紹自己,就請甲旅客們休息一下,準備吃午飯。而甲旅客一行人興高采烈一起出國旅遊,抵達泰國後,心情更興奮,原本期待領隊或導遊應該會介紹一下泰國有什麼好玩或好吃的,沒想到卻叫大家睡覺,甲旅客等人覺得非常掃興。用完午餐後,導遊便開始語帶威脅恐嚇的推銷自費行程說:『我知道你們台灣人很有錢,拿了大把的鈔票來泰國玩卻又捨不得花錢,又帶著大把的鈔票回去,實在很可惜,如果你們想要我的服務好,最好參加自費行程,你們仔細好好想一想想,是要省錢還是要好的服務,不要到時候跟你們翻臉,彼此難看。況且泰國的槍枝非常氾濫,治安也不怎麼好,你們不跟著我,到時候被搶或發生任何意外,我可沒辦法』,甲旅客等人就在導遊這種半威脅恐嚇情形下,全部都參加了自費行程。 第一天晚上在吃晚飯時,導遊宣布吃完晚飯後要帶大家去看人妖秀,而人妖秀原本安排在第五個晚上才看的,甲旅客等人不滿為何導遊擅自變更行程沒事先告 知,當時甲旅客立即向領隊反應此事,並要求往後行程若有更動,必須事先告知旅客。看完人妖秀後,在車上導遊宣布隔天早上的起床時間、用餐時間、集合時間,並且嚴肅的說誰遲到就要罰錢。結果隔天一早,甲旅客等人一早就起床,戰戰兢兢依照導遊指定的時間集合,左等右等卻見不到導遊,領隊出面說明導遊在高速公路塞車,結果眾人在飯店大廳等了一個多小時。接下來的每一天早上及每次集合時間,每次導遊都遲到,影響全團行程,全團旅客看秀及參觀行程被迫縮短,甲旅客等人頻頻向領隊反應表示不滿,但不知是領隊沒反應還是導遊根本不聽勸告,導遊仍然每天繼續遲到。 第四天早上甲旅客等人進入餐廳用早餐時,發現許多的食物已經空了,於是有團員向領隊反應,領隊隨後向導遊反應,僅見導遊交代隨團的副導遊進入餐廳了解後,餐廳僅補了幾樣菜,團員再向導遊反應時,導遊也只說叫旅客在意見調查表中填寫,再由公司向飯店反應,並沒有當場再處理。第五天早上,甲旅客一行人又依約定時間在飯店大廳集合,結果導遊依然遲到,團員們不滿導遊天天遲到,於是有人大發脾氣,這時領隊出面安撫全團,並說會保證馬上打電話回台北反應此事,請台北公司來處理,團員們的情緒才緩和下來。但是經過了一整天,當晚大家回曼谷飯店時問領隊台北公司對此事打算如何處理,領隊竟答說沒打電話回台北公司,甲旅客等人一聽差點氣昏了,領隊居然連向公司反應都沒有,於是甲旅客等人當場要求領隊與台北公司聯絡,但由於當時已晚,領隊無法與台北公司的主管聯絡上,甲旅客等人決定要求台北公司立即回應如何處理此事,否則要求退費,就這樣雙方僵持了一個晚上,全團包含領隊大家整個晚上都沒睡覺。 這六天早上,領隊告訴全團,泰國當地旅行社的老闆會親自到場說明,原本當天早上還有旅遊行程,但甲旅客等人已不願再旅遊,於是用完早餐後,即與當地旅行社老闆溝通。經過一番溝通,當地旅行社老闆同意退還泰國當地的旅費,包括自費行程,但此部份當地旅行社老闆說須台北公司認同。於是請領隊向台北公司反應,領隊在報告過程中,可能沒清楚說明,致使台北公司誤以為甲旅客要退還全部團費,台北公司當然不答應。因為協議沒結果,甲旅客等人憤而拒絕辦理退房,眼看著中午的班機即將起飛,雙方卻仍僵持不下無結果,最後果然全團沒搭上預定的飛機。乙旅行社這下也著急了,趕快再安排傍晚的飛機,領隊告訴甲旅客們,到了中正機場,老闆會來機場向大家說明處理結果,會給大家一個交代,就這樣甲旅客們才上了飛機。但是團體一回到中正機場時,卻看不到乙旅行社任何一位主管出面,這讓甲旅客深深覺得被騙及乙旅行社的不負責任,於是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致贈每人一仟二百元,並以書面慰問,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等人是E世代年輕人,自我意識高,也很會要求他人,如果未達到其要求時,也會力爭到底。本件糾紛主要的起因在於導遊的行為,導遊先是以半威脅恐嚇的方式推銷自費行程,接下來又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任意前後更換行程,而導遊每天遲到最是讓甲旅客們生氣,因為遲到導致旅遊參觀行程縮短,導遊算是乙旅行社的契約履行輔助人,如果導遊違反旅遊契約導致旅客受有損害時,乙旅行社仍須負損害賠償之責。針對導遊的行為,領隊應本於維護旅客權益的立場, 規範導遊,如果領隊規範無效或不敢講時,也應向公司反應,由公司直接向當地的旅行社反應,千萬不要不處理。本件糾紛的領隊是一位年輕的小姐,一方面沒經驗,二方面怕得罪導遊,所以對於導遊的種種情況,並未向公司反應,以致公司未能及時處理,最後導致旅客怒不可抑。 再者談到甲旅客等人因等不到乙旅行社的回應,憤而拒絕辦理退房,以致錯過原 訂班機,先前固然因領隊及導遊的行為,乙旅行社未能及時處理,是乙旅行社的疏忽,但甲旅客等人受有損害時,回國後仍可提出申訴請求賠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登機,否則如因搭不上原訂班機,導致須額外支付費用時,應由旅客自行負擔。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旅行社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第三十條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怠於配合旅行社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旅行社因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旅客請求賠償』,本件糾紛,甲旅客等人後來延後回來所額外支付的費用,是由乙旅行社負擔,對旅行社而言,損失也不少。綜觀上述糾紛可知,好的溝通協調能力,也是領隊不可缺少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