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霸導遊,旅客挨揍!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與友人一行四人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普吉島5日遊,出發日 期84年12月31日。行程第2天安排搭乘遊艇去外島旅遊,於外海換搭 小船,但因甲旅客4人中有一位太太懷孕,為安全起見,深怕舟船勞 累,發生意外,甲旅客4人決定取消第2天行程,自行離隊自由活動, 並簽下自願離團1日切結書。當天傍晚甲旅客4人待在飯店大廳等待與 團員會合,苦等之後仍不見領隊、導遊及團員,一時之間真不知如何 是好,但行程表上載明當天晚上之住宿飯店與前晚之住宿飯店一樣, 甲旅客等4人遂先行向櫃台人員辦理住房手續,並到房間休息。稍後 只見領隊、導遊匆匆到飯店向櫃台服務員問甲旅客行蹤,得知4人已 先行辦理住房手續,乃到房間找甲旅客,雙方交談下,才知原來團體住宿 飯店已變更,領隊、導遊卻事先未告知,甲旅客等4人已完成住房手 續,亦無法辦理退房,雙方爭吵中,導遊舉手作勢,甲旅客誤以為導遊 要揮拳打他,乃先發制人向導遊揮了一拳,之後雙方你來我往,雙方 掛彩,導遊當場出言恐嚇要殺害甲旅客,隨即以大哥大聯絡6名泰國 當地人圍毆甲旅客,並向甲旅客索取醫療費泰幣參萬元,甲旅客並立 下道歉書乙份載明略為:「本人因一時衝動與導遊發生肢體衝突,導 致導遊受傷深感歉意,同意以參萬元泰幣為賠償,雙方並同意不再提 出法律追訴。」返台後甲旅客認為乙旅行社領隊未能保護旅客安全, 有與泰國導遊共同勒索旅客之嫌,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品保協會)主持公道。 二、調處結果 (一)甲旅客接受乙旅行社精神損失賠償新台幣1萬元;(二)乙旅行社退還 甲旅客自付飯店住宿費泰幣貳仟元;(三)甲旅客向領隊所借支給導遊之 賠償金新台幣1萬5仟元,由乙旅行社負擔,甲旅客無須再向領隊償還 。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等4人因個人因素,無法隨團參加行程,依旅遊契約書第26條: 「甲方(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 求乙方(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乙旅行社領隊同時請甲旅客 等4人立下離開切結書,聲明離團期間自行負責個人餐食及一切行為 ,此種作法是正確的,但住宿飯店有變更,領隊或導遊應事先告知甲旅 客,卻疏於注意而未告知,此部份為領隊或導遊執行職務有過失。甲旅客 等4人在等不到領隊、導遊情況下,心想既然同宿一間飯店,不妨先 行辦理住房手續,此乃人之常情,且甲旅客住宿房間乃一般團體房間 ,並未趁機住宿豪華套房,乙旅行社對於甲旅客等4人自付之住宿費 應予退還。至於導遊與甲旅客2人發生肢體衝突,純為2人個人行為, 可能涉及刑事上傷害罪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事事發突然,絕 非領隊可控制的,但事後導遊再夥同當地人再次圍毆甲旅客時,領隊 應站在保護甲旅客立場出面規勸制止,所幸傷勢不嚴重,否則出了人 命,豈不造成遺憾。至於導遊向甲旅客索取醫療費,除非出於自願, 否則如是仗著人多勢眾脅迫甲旅客,則難免有勒索之嫌,況導遊是為 乙旅行社執行契約內容,應以旅行社形象為重,希望不要再發生類似 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