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揚長去,旅客機場蹲!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一行13人於85年3月28日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純泰7日遊行 程,由男性領隊丙君帶團前往。行前甲旅客中有一對夫婦與母親丁女 三人同行參加,因母親不敢一人住宿,故在報名時特別約定乙旅行社 要為其母親找到一女伴或安排女領隊同宿始願參加,乙旅行社業務員 答應了。 但第一天抵曼谷時,在分配住宿房間時,領隊丙君竟要丁女與另一名 男性團員同宿,並說:「反正你們年紀都很大了,無所謂。」,惹得 旅客抱怨不斷,最後丁女只得與年輕領隊丙君同宿一房。 又丙君在第6日當晚遲至隔天凌晨3點多左右才返回飯店,因領隊未攜 帶房門鑰匙,丁女徹夜未睡等候為丙君開門,而丁女本身又患有高血 壓,在睡眠不足的情況下,血壓自然又上升了,導致身體不適。 而在第7天回程時,丙君在機場發給旅客等13人護照及每人港幣50元 ,僅輕描淡寫地說是在香港的用餐費,甲旅客等人發覺情況不對勁, 就逕自翻閱登機證等資料,才發現行程表上原訂香港-台北班機 時間為15:00,卻改成20:35,為此團員與領隊丙君發 生嚴重爭執,丙君甚至說:「原來15:00的機位是 R.Q.,行程中的每一天我和台北公司都在聯絡搶機位,搶不 到機位不關我的事」云云,此時當地導遊也加入爭吵的行列,甚至指 著旅客中之一人說道:「有種多待一天,我一定找人修理你」等語, 使得雙方對彼此皆感不滿。 待抵達香港機場後,丙領隊在未告知甲旅客等13人的情況下,與另外 6位團員進入香港,留下甲旅客等13人獨自留在機場找航空公司幫忙 安排補位事宜,經數度補位無法補上,只得搭原定20:35班 機,不料該班機因機械故障而延誤起飛2個多小時,導致甲旅客抵達 桃園中正機場時已是凌晨了。 甲旅客等人非常不滿,認為乙旅行社明知15:00之班機是 R.Q.卻未事先告知,且領隊丙君抵香港啟德機場時卻與其他 6位團員入港,未隨甲旅客等13人回台,認定乙旅行社有惡意棄置旅 客於國外之情形,依旅遊契約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乙方(旅行社)於 旅遊活動開始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旅客)棄置或留滯國外 不顧時,應負擔甲方於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本旅遊契約所訂同等 級之食宿,返國交通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並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之 五倍違約金」,請求乙旅行社賠償,雙方私下調處未果,甲旅客等13人 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雙方在品保協會調處時,由於對於是否惡意棄置國外或過失留滯國外 ,雙方各持己見,當場調處不成,後經交通部觀光局再召開調處會,由 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每人新台幣捌仟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乙旅行社業務員答應旅客丁女為其安排一女伴同宿,丁女始願意參加 ,因此這部份亦是丁女與乙旅行社之契約內容。遺憾的是,可能業務 員沒告訴OP小姐,或者OP小姐忘了沒安排,造成丁女 於分配房間時落單了,此部份為乙旅行社之疏忽,卻又偏偏碰上一個 糊塗領隊,竟要求丁女與另一名男性團員同宿,更氣壞了旅客,最後 迫不得已,丁女只好妥協與領隊丙君同宿一房,真是擺了個大烏龍。 這部份旅客雖無實質上之損失,精神上卻受了不少氣,旅行社應給予 適當的慰問。 在此時也特別提醒OP,於接到旅客名單時應向業務員問清楚 ,不要亂點鴛鴦譜,而領隊如果與團員同宿一房時,切勿晚歸以免防 礙或干擾同房旅客。 本件糾紛雙方最有爭議的,在於旅行社是否有符合旅遊契約書第二十 二條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不顧之情形。乙旅行社行程表上之回程班機 是下午3點鐘,而最後實際確認的機位卻是晚上8點多鐘的飛機,旅客 於回程抵達機場時才發覺,此可能涉及旅行社是否有詐欺之嫌疑了。而 旅行社對於行程、班機、飯店有變更時,除非是臨時突發狀況,否則皆 應於事前預先告知。本團領隊明知班機延後,卻於香港轉機時逕自離 團,讓旅客有主張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的把柄。 在此提醒業者及領隊,碰上班機變更或取消時,千萬不要丟下旅客, 因為依旅遊契約書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規定,其結果截然不同,第 二十一條規定:「因可歸責於乙方(旅行社)事由,致甲方(旅客) 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 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 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此外乙方應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前項違約金,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 旅遊行程全部日數計算之」。 而第二十二條規定卻是旅行社將旅客惡意棄置國外不顧時,則需賠償 5倍團費之違約金,二者差別在於旅行社之犯意及其對當時情形有無 處理。 本件糾紛領隊當時若留下來,一來請旅客聯絡台灣家人,免得家人著 急或接機空等,二來碰上飛機延誤也可安撫旅客情緒,再者因班機更 改加上飛機延誤導致旅客抵達中正機場時已深夜了,交通不方便,這 時領隊若能當場為旅客安排交通工具幫忙叫車及為其負擔車費,可能 可以避免一場旅遊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