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未全程服務,旅客要求退費!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八人報名參加乙旅行社馬新蘭卡威七日遊,轉交丙旅行社承辦,出發日期八十二年七月四日,由丙旅行社派遣領隊隨團服務,本次旅遊甲旅客等人係希望藉著暑假帶小孩出遊,給小孩一個歡樂的暑假,當旅遊吉隆坡結束後,擬前往蘭卡威旅遊時,領隊宣布本團分為二個行程,一為前往蘭卡威,另部份團員前往刁曼島,領隊則隨團員前往刁曼島,將甲旅客等八人安排前往蘭卡威,而由蘭卡威當地導遊接待,但當地導遊服務態度惡劣,時常出言不遜,其間因乙、丙旅行社間團費於出發前未付清,蘭卡威當地導遊接獲通知要求甲旅客等八人付清團費,威脅恐嚇,使其心生恐懼、影響旅遊情緒,最後雖然在乙丙旅行社協調下,解決團費問題,但導遊的服務卻留給甲旅客等人極惡劣的印象,甲旅客等八人返國後,氣憤難當認為丙旅行社事前惡意欺騙,於旅遊途中領隊未隨團,使其在無領隊情況下,遭導遊威脅恐嚇,身心疲憊不堪,甲旅客等人要求:(一)給予丙旅行社嚴重的行政處分;(二)由丙旅行社負責人親自出面道歉;(三)退回支付領隊之費用;(四)團員中有一小孩繳交成人費用,但仍以不佔床方式處理,其部分費用理應退回;(五)在無領隊狀況下,每天戰戰兢兢,根本不像在旅遊,要求退回半數旅費做為精神賠償。 二、調處結果 由丙旅行社負責人出面向甲旅客等人道歉,並退回領隊費用及不佔床費用共新台幣一萬九仟元。對於甲旅客等人要求之精神賠償部分、最後雙方同意由丙旅行社以紅包每人一仟元做為慰問金。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綜合、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舉辦說明會,向旅客作必要之狀況說明,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即明白規定領隊職責在於全程隨團服務,如旅遊團一到國外即團分為二,此種做法既未事先告知旅客,且萬一旅客在國外臨時發生意外事故,當地導遊無法完全掌握狀況,後果將會不堪設想,況且領隊另一職責就是監督導遊執行業務,領隊不隨團服務,導遊常常任意為所欲為,旅客受氣但又不敢抱怨,一趟快樂之旅就泡湯了。 旅行品保協會受理本件糾紛時,希望能平息旅客心中的氣憤,尤其是乙、丙旅行社間團費未清,而讓導遊在國外威脅旅客繳交團費乙事,更讓甲旅客等人生氣,業者間之糾紛不該讓旅客來承擔,本件糾紛甲旅客等原本要求團費一半做為精神損失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須法有明定,且賠償額度由法院依情裁量,非旅行品保協會可以裁量,最後在丙旅行社充分展現誠意,並以每人新台幣一仟元紅包做為慰問金,終於取得旅客諒解。 四、建議事項 將旅遊團一分為二,一部分到國外委由導遊帶團,此不僅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領隊職責規定,萬一導遊在國外接不到團體,讓旅客留滯國外,則旅行社必須賠償旅客全部旅遊費用之五倍違約金,不可不謹慎。(參考旅遊契約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