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陪詐騙旅客,台灣業者受過賠償!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二十人參加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出發之中國東北十天旅遊團,旅遊途中乙旅行社所僱用之大陸當地地陪假藉種種名義,向旅客索取小費;又以保管旅客台胞證為由,收取該團十八名旅客台胞證,以其名義購買免稅商品,事後並以藥水湮滅購買免稅商品之證明章印,企圖矇騙旅客之耳目。而龍慶峽賞冰雕及其他部分行程定點,地陪以冰雕未完成、風雪過大等理由,強迫旅客簽具切結書同意變更行程。回台後甲旅客等人向乙旅行社多次反應,因不滿旅行社事後處理之態度及方式,遂向觀光局提出申訴,由觀光局轉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處理。 二、調處結果 乙方收回甲旅客等十八人被污損之台胞證,重新換發新證。並補償全體團員精神損害共計新台幣五萬元正。雙方達成和解,嗣後放棄各種法律上追訴權。 三、案例分析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 據甲旅客等表示,乙方地陪以保管台胞證為由,騙取十八位旅客之證件購買免稅商品,另二名旅客因懷疑地陪之此舉,堅持不交出台包證,而免除台胞證被冒用之風波。依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乙旅行社所僱用之地陪因此而受利益當無疑義。甲旅客等雖無因此而受到實質損害,然台胞證已用藥水湮滅購買免稅品之證明章印,一般人由外觀上亦足明顯看出被湮滅塗抹之痕跡。依中共有關規定,申請前往大陸地區的台灣地區人民,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者,將不予批准進入,甚至將會遭受無妄之災。因此台胞證被污損、途抹章印之情形,關乎旅客下次得否順利進出大陸關口之權益。為確實保障旅客權益,乙旅行社應換發新台胞證作為補救措施。 龍慶峽賞冰雕之行程為乙旅行社之主要賣點,多位團員亦見此行程才決定參加,結果當地地陪告知旅客冰雕未完成,風雪過大等而變更行程,令旅客遊興大減。但回台後見報紙上報導當日龍慶峽冰雕展覽之盛況,足證明地陪欺騙旅客之舉,依旅遊契約第十四條後段規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乙方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本案主要是大陸當地地陪個人操守素質不良所衍生的問題。但乙旅行社仍不能免責。依旅遊契約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此團領隊如能於當時制止此不肖行為,當可避免糾紛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