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服務態度被質疑,FOC退還給旅客! 一、事實經過 某甲招攬親朋好友同事共24人參加乙旅行社主辦之歐洲13天之旅。乙旅行社行前與團員代表聯絡行程安排事宜時,告知團員由乙旅行社某主管擔任領隊。然出發當天於機場集合時,始知領隊改由招攬該團的某甲擔任,據旅行社告知,某甲為該公司主管之好友,並擔任某學校觀光系之講師。 然某甲於國外常與團員發生言語衝突,沿途不時對團員大聲吆喝,常招致外國人士側目,破壞整團之旅遊氣氛,團員頗覺形象受損,更未能獲得「行萬里路勝讀萬卷書」之實益。 回國後由團員代表與乙旅行社協調,決議將某甲之F.O.C.額度,平均退回給全團旅客。其中有部分團員返回後已與某甲簽具一份「協議書」文中載明「本行程一切安排正常,絕無異議」等字。故某甲未退費予簽具協議書之團員;另有3位旅客回國後始終未獲退費之通知,亦未簽具協議書。而未受領退費之旅客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會受理該申訴案後,召開調處會,調處結果為一、已簽具「無異議協議書」之旅客,本會不予調處。二、始終皆未獲賠償通知之3位旅客,乙旅行社比照其他已受領退費之方式,處理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按旅遊契約第十條規定:「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隨團服務。否則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乙方應即退還甲方交付之全部費用。」而乙旅行社未派合格領隊,應受主管機關罰鍰,然是否應對旅客賠償,須視旅客是否有實際損害而定。 本團已安全返國,因領隊之問題,回國某甲與乙旅行社、團員代表三方達成協議,由某甲提供一個名額之團體費用,平均退回給團員。因此,團員可受領此退款,然有部分團員前既與某甲簽具「無異議協議書」,對於此次行程安排一切正常,並有不願追究之意。而在品保協會調處會議中聲稱當時因人情壓力緣故而簽名。嗣後心生後悔不願承認簽名之效力。如旅客簽名之時並未被某甲詐欺或脅迫,則「協議書」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依此協議書性質類似和解書,和解契約一旦合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應均受此契約之拘束,縱使一方因而受不利益,亦屬讓步之當然結果,絕不得片面的事後反悔。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其所在乎是互相讓步,不堅持孰是孰非,以息事寧人為目的,故一經和解,雙方法律即告確定,不許再行動搖。 既簽具協議書之團員,得知未簽名之團員可退費,亦向甲要求退費,甲方可依協議書拒絕退費。 部分始終未獲賠償通知之三位旅客,應比照旅客與某甲及旅行社三方之協議退費,本案之重點在於無照領隊之服務品質被質疑,然而服務品質滿意程度繫乎旅客各人主觀感受,部分團員既私下與領隊協議不再追究,且旅客未能提出具體而明顯的損失,僅是感受上的不愉快,本會立場亦尊重雙方當初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