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出發了,為何留下我?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想趁著女兒放暑假之際,陪伴其一同前往美國探視在美就學的兒 子,於是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美西8日旅行團,轉由丙旅行社承辦出 團,甲旅客並告知乙旅行社於旅行團結束後要自行脫隊前往探視其子 ,委託乙旅行社代訂回程機位,待一切事項確定後,甲旅客付清團費 每人新台幣4萬1仟5佰元,就期待這趟母子會。 出發當天甲旅客母女2人由台南坐車抵達中正機場時,始被告知甲旅 客母女中有1人沒有機位,如要出發須另購頭等艙,費用新台幣5萬多元 ,甲旅客因出國在即,身上攜帶現金不多,只好取消出國,當時領隊因時 間急迫,趕著出關與其他團員會合,只好將甲旅客母女的護照交給送 機公司職員後,即匆匆出國了,將錯愕的甲旅客置於機場。 而送機公司人員因當天有好幾個團體要處理,亦無暇安排甲旅客返回台 南的交通,幸好有好心人之指點,甲旅客母女始得自行搭車回台南, 事後甲旅客與乙旅行社聯絡,欲取回護照另訂行程赴美,唯乙旅行社 職員均稱不知情,要等旅行團回國後才能處理,甲旅客不滿,乃向中華 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件糾紛甲旅客在向品保協會提出申訴的同時,即已委託律師向法院 提出告訴。在調處進行中,甲旅客原要求退回全部團費2人共新台幣8 萬3仟元,另賠償意外保險費新台幣5仟元、車資2仟6百元、美東團費 定金新台幣1萬元、律師費5仟元及精神損失8萬3仟元,共計18萬8仟6 佰元。經溝通協調後,甲旅客接受乙旅行社的致歉,同意除退回全部 團費8萬3仟元,另補償甲旅客2人共新台幣1萬7仟元,並同意撤回已 向法院提出之告訴,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乙旅行社在出發前一天,被丙旅行社告知該母女中一人之機 位尚未OK,唯丙旅行社告知可以帶旅客至機場排候補機位, 所以在出發前一天,當甲旅客一再向乙旅行社確認旅行團時,乙旅行 社均謊稱沒問題,此作業過程,乙旅行社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對於造成甲旅客母女2人取消行程之損失,乙旅行社應負違約 賠償責任。 又本案乙旅行社將旅客交由丙旅行社操作,丙旅行社為綜合旅行社,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甲種旅行社受綜合旅行社委託,代理招 攬其業務,應以綜合旅行社名義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並由銷售的甲 種旅行業副署。甲旅客並沒與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書,此有違旅行 業管理規則,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可對旅行社行政處分(罰鍰)。 再者,甲旅客也沒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雙方對違約之賠償沒有 特別約定,依照觀光局所製訂之定型化國外旅遊契約書第12條、第23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客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 如係在出發當天始被告知,則旅客可請求賠償團費100%之違約金,但 因雙方並沒簽訂此契約,甲旅客就不能以此條主張賠償,但甲旅客可 依民法損害賠償規定,請求乙旅行社賠償。此賠償範圍沒約定違約金 ,則視旅客損害而定,但不一定對旅行社有利,萬一旅客可舉證出確 實有幾百萬的損失,則旅行社所負賠償責任很難預測,因此簽訂旅遊 契約既可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又可限定違約賠償範圍,業者應多多 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