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當廢紙丟了,怪哉!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單獨1位女孩子報名參加乙旅行社往南北越遊玩8天7夜的行程 ,於85年4月24日出發。行程至第5天,由北越飛南越時,因機場海關 需檢查護照、簽證及機票,於是領隊在機場將每位團員的證件、機票等一 一交給團員,並宣布應注意事項,但因當日機場人多喧鬧,甲旅客也沒聽 清楚,於是就把南越回台灣的機票當成廢紙遺留在飛機上。等到回到 南越時,領隊欲取回證件及機票以利統一保管時,才發現甲旅客擺了 個烏龍。甲旅客當時責問領隊為何沒交代清楚,領隊當時安慰甲旅客說: 「沒關係您安心玩,明天我到航空公司幫忙問看看。」最後一天機票 仍沒找著,甲旅客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領隊當時告訴甲旅客先拿美 金$360購買機票,再請航空公司開一張遺失機票證明,回台 後辦理退票,但甲旅客堅持由乙旅行社負擔此機票款,雙方為此僵持 不下。 雙方爭執過程中有些團員自願用信用卡幫甲旅客買票,但甲旅客拒絕 ,最後有位團員(A君)自願留下來陪伴甲旅客,於是領隊即先行帶 著其他團員回台灣。甲旅客和A君留在南越,並到乙旅行社所委託的 國外旅行社傳真回台灣,要求乙旅行社代為購買機票,乙旅行社仍無 回音,甲旅客和A君就一直留在南越,幾天過後A君不能繼續留下來, 就先行回台,留下甲旅客獨自1人。 A君回台後與甲旅客的家人聯絡並告知此事,甲旅客的家人跑到乙旅行社 理論,最後乙旅行社再度請國外旅行社代為尋找甲旅客下落,乙旅行 社為甲旅客買了張機票及負擔2晚住宿費用,讓甲旅客回台灣,而甲 旅客自行逗留在越南9天,返國後甲旅客認為乙旅行社之領隊及導遊 交代不清,導致其誤將機票當廢紙,以致流落國外,要求乙旅行社補 償生活食宿支出及精神損失賠償,便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基於服務甲旅客及安慰甲旅客,更不願為此事繼續困擾,同意 除負擔其機票(胡志明市-台北)及2晚住宿費用外,另給了甲旅 客美金700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首先探討旅客誤將機票當成廢紙遺留在飛機上,旅行社有無責 任。旅行業規則附表之國外旅遊契約書第15條第3項:甲方(旅客) 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 之必要,或經乙方(旅行社)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前項旅遊證 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 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依上述規定,乙旅行社並無保管 旅客機票及證件之義務。乙旅行社同意為旅客保管證件並未發生缺失 ,只是在交付機票、簽證、護照時,甲旅客不清楚交付內容,這有可 能是導遊、領隊沒交待清楚,但甲旅客本身就負有檢視自身機票、簽證、 護照之責任,卻自己疏忽未檢查,誤將機票當成廢紙,此部份屬甲旅 客本身之過失。 就法而言,購買機票的費用應由甲旅客負擔。但就情理而言,甲旅客 隻身在國外,臨時要其出錢可能湊不出來,這時可以請旅客簽下借條 後由旅行社先墊付,千萬不要因此把旅客留在國外,萬一出了意外, 後續所衍生之麻煩可能不是法律責任可撇清的。而本件糾紛甲旅客也 是個難以理解的旅客,既然有團員願意為其墊付,即應先行解決問題 ,回國後再請求品保協會調處或依法律途徑索討,而不應自行滯留在 外,衍生額外損害。乙旅行社同意補償甲旅客費用,純粹是息事寧人 的態度,並不意味著有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