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段機票無錢退?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4人是醫學院的學生,這次參加由醫學院學生團體所舉辦, 前往美國參加醫學院學生研習會,該學生團體共有團員23人,預定86年 6月18日出發,7月5日返台,所有出國手續、行程安排全部委託乙旅 行社承辦,乙旅行社並與該學生團體代表簽訂旅遊契約。因甲旅客等 4人打算在團體研習會結束後,繼續留在美國拜訪親友,故另外委託 乙旅行社將回程機位延後至7月10日回台,乙旅行社承諾試試看。 但是出發前3天,乙旅行社一直無法取得7月10日甲旅客等4人回程 OK的機位,只好將機位情形告知簽約代表轉知甲旅客等4人,該 學生團體如期出發之後,甲旅客等4人在台灣的家長就不斷以電話向 乙旅行社詢問7月10日機位是否OK,該乙旅行社的答覆都是 「等等看」。 團體研習會結束後,其他團員皆搭機回台,甲旅客等4人所獲知的消 息仍是機位未OK,最後不得已,甲旅客等4人只得自費購買 其他航空公司之機票返國。事後甲旅客等4人透過乙旅行社向航空公 司辦理原回程機票退票,唯航空公司答覆該機票屬團體票,須團去團 回,已無退票價值,甲旅客等4人不甘其權益受損,遂向中華民國旅 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案經調處,乙旅行社當面向甲旅客解釋團體票之使用限制及其處理 經過,甲旅客等雖無法認同,但經再溝通之後,甲旅客等人同意不再 追究,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有二個重點要討論: (一)甲旅客等4人於團體研習會結束後,脫隊不 隨團返國,有關其回程機位,旅行社之責任範圍如何? (二)團體機票較 便宜,但有諸多使用上之限制,旅行社之告知義務如何? 首先甲旅客等人係參加團體研習會及旅遊,甲旅客等人與乙旅行社並 有簽訂旅遊契約,依據旅遊契約第11條:「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 乙方應即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 旅館」,因此乙旅行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旅客等人訂妥 機位,又甲旅客等人係參加團體旅遊,使用團體機票,乙旅行社應訂妥 全團團去團回的機票。 而本案之甲旅客等4人要求於行程結束之後脫隊,又委請乙旅行社代 訂7月10日回程機位,這就產生了2種情形(一)乙旅行社承諾代訂妥7月 10日回程機位,若屆時乙旅行社未訂妥7月10日回程機位者,則乙旅 行社有違約,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二)乙旅行社並未承諾代訂妥7月10日回 程機位,則乙旅行社之責任是訂妥團回之機位,至於脫隊後之機位, 乙旅行社僅是協助處理,並無保證訂妥之責任。 就本件糾紛而言,並無書面契約載明乙旅行社保證訂妥7月10日回程 機位,又乙旅行社於出發前3天已通知甲旅客等4人機位未OK ,也善盡告知之責任。在這裡另提醒業者注意,雖然甲旅客等4人要 求脫隊,在脫隊後的機位未OK的情形下,原來團回的機位應 予保留,屆時脫隊後的機位未OK,應儘量建議旅客隨團返台 ,以免無機位可回台。 再者團體機票雖較便宜,但使用上有許多限制,如應團去團回、退票 及有效時間上的限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其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 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份與正確的資訊 ,……」。 為避免旅遊糾紛,旅行社應盡告知之責任。甲旅客等人主張並不知道 團體機票若使用單程後,沒什麼退票價值,所以當初購買其他航空公司 之機票,回台後再處理,沒想到卻不能退票。在這裡也提醒業者對於 參團脫隊的旅客及湊票的旅客,應提醒其注意機票有效使用期限,因 為一般的消費者只知道年票,如果是3個月甚至更短的旅遊票,旅遊 消費者在未注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錯過了有效使用期限,又產生了 旅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