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張冠李戴,小心出事不理賠! 一、糾紛經過 甲旅客夫婦結婚2年,常常相偕出國度假,日子蠻愜意的,這次剛過了 農曆春假旺季,團費降了許多,於是2人又計畫出國旅遊了,這次由甲 旅客的太太決定旅遊地點,甲旅客太太於是向各家旅行社詢問旅遊行 程,一詢問才知現在參加新加坡旅遊非常便宜,和幾年前所參加之團 費差了將近二倍。 況且上次的新加坡之旅,玩得非常高興,新加坡的乾淨整潔讓她留下 深刻印象,因此當她得知新加坡團費比幾年前便宜好多時,又興起了 前往的念頭,在和先生甲旅客商量後,最後選擇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 的新加坡4日遊。 出發當天甲旅客依約前往機場航空公司櫃檯集合,約定集合時間到了,見 了領隊前來招呼團員,並發給每人機場稅及登機證,全團如期出發了 ,4天的行程也在歡樂中渡過,事情就發生在回程當天,當天全團在 新加坡機場準備登機時,於海關查驗時,竟意外地發現甲旅客2人的 機票上名字並非本人,經海關多次盤查,並找來領隊詢問,確知甲旅 客2人沒有非法入境,才准甲旅客2人通關,順利搭上飛機返回。返台 後甲旅客向乙旅行社表示不滿,卻未獲得滿意答覆,又見日前台灣飛 安空難事件頻傳,讓甲旅客認為如果其持用別人機票搭乘飛機,萬一不 幸發生空難,航空公司是否會理賠?基於心中不平,甲旅客夫婦具函向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請求 調處。 二、調處結果 經品保協會居中協調,乙旅行社承認在開票前夕臨時有一對夫婦取消 行程,公司人員疏忽未察,誤將甲旅客夫婦機位取消,而將取消行程那對 夫婦機票開出來,造成這次疏忽,在乙旅行社再三的致歉下,甲旅客 夫婦原諒乙旅行社作業上之疏忽,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最後雖然在乙旅行社致歉下圓滿解決,但在這裡有幾點值得討 論,(一)因乙旅行社內部作業疏忽,誤將甲旅客夫婦機位取消未開票,反 而將二位已取消行程之旅客機票開出來,照常理判斷,領隊在機場劃 位時該立刻發現了,領隊當時雖然發現,但事發突然,無法馬上更改 旅客名字,如果要讓甲旅客夫婦如期出發,恐怕必須臨時在機場購買 2張FIT機票,否則甲旅客無法隨團出發。 旅行社於出發當天,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致旅客無法成行者,依國外 旅遊契約書第十二條比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旅行社除退還團費外,應 賠償團費同額之違約金,本件之乙旅行社當時既沒有另購買2張 FIT機票供旅客使用,也沒有告知旅客其疏忽,在旅客、航空 公司及機場海關人員不察情況下,竟讓甲旅客夫婦使用別人名字之機 票由台北飛往新加坡,最後在回程時,才被新加坡海關人員發現,旅 客也才恍然大悟。 甲旅客夫婦在幾經海關盤查後,順利搭機返台,又雖然順利回來了, 但乙旅行社的作法是冒險且不合法的,因為讓旅客持別人名字的機票 搭機,運送契約係存於機票上名字之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萬一發生 不幸意外事故,持別人名字的機票搭機,將無法獲得航空公司賠償。 另外旅行社所投保契約責任險之意外死亡新台幣200萬元,也因保 險條款規定「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發生意外所致之死亡或 殘廢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茲事嚴重,如 果不幸遇上了,沒有一家旅行社可承受如此重大之賠償責任,對旅遊 消費者也非常沒保障,在此也特別提醒同業,不要為了省小錢,萬一 不幸碰上,公司賠償是一回事,自己內心良心也會一輩子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