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季無機位,賠慘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行25人為同一公司員工,計劃於85年春假辦理員工國外旅遊 ,於是向乙旅行社詢問,乙旅行社介紹丙旅行社所承辦之紐西蘭8日遊行 程給甲旅客等,並獲其同意。於是甲旅客等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 書,約定出發日期為85年3月28日,團費每人新台幣5萬5佰元,簽約 時繳交定金每人新台幣5仟元。丙旅行社亦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 書,由乙旅行社繳交25人定金共新台幣12萬5仟元給丙旅行社。 3月22日丙旅行社通知乙旅行社因無法取得直航機位,但可經由轉 機到達,並以全程商務艙優待為補償。3月25日再通知乙旅行社,因無 法取得機位,確定無法成行,請通知甲旅客等人知悉,丙旅行社並告 知乙旅行社其3月30日有機位可成行。雙方經協商後,乙旅行社沒答 應,但請求丙旅行社先行辦理紐西蘭簽證,事後乙旅行社安排甲旅客 等人參加其他旅行社所承辦85年3月30日紐西蘭8日旅遊團。嗣後甲旅 客等人主張依旅遊契約書第12條規定,請求乙旅行社賠償團費百分之 三十違約金,而乙旅行社則請求丙旅行社負擔其損失,經向中華民國旅行業 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甲旅客等代表、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三方代表出席調處會,最後達成 和解,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每人新台幣1萬元,合計25人共新台幣25 萬元。甲旅客等同意保留此筆賠償金,待日後甲旅客等參加乙旅行社 之旅行團時,抵充團費。 至於乙、丙旅行社之糾紛,由丙旅行社退還定金外,另賠償乙旅行社 共新台幣17萬5仟元,紐西蘭簽證費用由丙旅行社負擔不再向乙旅行 社收取。 三、案例分析 乙旅行社代理銷售丙旅行社(綜合旅行社)之旅遊產品,依旅行業管 理規則第26條規定,應由丙旅行社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並由該銷售 旅行業副署,此為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所明定。但目前旅遊市場上甲 種旅行業、綜合旅行業的作法,常常如本件糾紛由甲種旅行社(乙旅 行社)與旅客簽約,而甲種旅行社再另與綜合旅行社簽約。此種作法 雖違反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屬違反行政規章,應受主管機關行政處 分,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甲旅客等人與乙旅行社成立一個旅遊 契約,而乙旅行社與丙旅行社又成立另一個旅遊契約,如契約當事人 一方有違約,對造當事人得對之請求損害賠償。 以本件糾紛而言,丙旅行社與乙旅行社之契約內容為85年3月28日純 紐西蘭8日旅遊,丙旅行社因無法取得機位而解除契約,依雙方契約 內容第12條規定,乙旅行社得請求丙旅行社賠償團費30%之違約金, 以彌補其損害。至於甲旅客等人得否依契約書內容第12條規定,請求 乙旅行社賠償團費30%之違約金,筆者持保留態度,因為甲旅客等人 最後同意乙旅行社所安排延後2天出發之紐西蘭旅遊團,此部份究竟為 原訂3月28日出發之契約內容變更,或者雙方另成立新的旅遊契約, 二者結果截然不同。 如為契約內容變更,則契約出發日期由3月28日改為3月30日,內容亦 稍有變更,此變更既經雙方同意,甲旅客等人自不得依契約書第12條 主張無法成行請求違約賠償,只得依契約內容變更致其受到之損害( 如須多請假,薪資之損失)請求,但如係另成立新的旅遊契約,則甲 旅客等人得依原契約內容第12條主張,因此乙旅行社在甲旅客同意延 期至3月30日時,即應以書面約定並談妥賠償方式,以免節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