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把OK機位取消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是某銀行的高階主管,平日加班已成慣例,不免對妻子及一雙稚齡兒女多有疏忽。為補償家人,甲旅客特別計畫利用年休假全家一起到香港玩,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初向乙旅行社購買泰國航空台北-香港來回機票四張,預計十二月十一日去,十五日回。 報名後,甲旅客才接到通知,十六日必須代表所服務的銀行參加跨行聯貸會議,該會議無論是對甲旅客的晉升或銀行的收益都具有非凡的意義,因此甲旅客在會議時間一確定後,特別要求乙旅行社代為更改十五日回程為早班機,當時以為即使飛機有特別的事故而誤點,也不致於影響到隔天的會議。沒想到出發當天在中正機場報到時,泰航櫃台人員告知甲旅客去程機位夫妻的是OK,兩個小孩的機位被取消;但是回程的機位都被取消了。眼看著小孩失望的表情,甲旅客不願因此而取消行程,於是在櫃台人員的協助之下,劃了去程的位子,但是回程機位十五日的仍在候補,十六日的OK。 十五日下午三點,甲旅客一早就到香港機場等待候補了,不料當天機位大爆滿,不僅泰國航空,連國泰都沒位子了。甲旅客在機場枯坐到晚上七點四十分,仍沒有候補到機位,只好在富豪酒店住一晚,搭十六日下午的班機回台。 因此造成甲旅客在職場上的損失估且不論,一家四口在香港多停留一天的住宿、餐食、聯絡電話等費用、十六日請事假的薪資損失,都因回程機位未訂妥所造成。甲旅客回國後屢次與乙旅行社反應未果,於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訴,主張乙旅行社應賠償新台幣三萬元。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提出訂位歷史記錄,向甲旅客說明確實曾為甲旅客訂到機位,但由於從記錄上無法證明機位不是被旅行社取消,故經本會調處委員建議,乙旅行社同意補償甲旅客一家在香港多停留一天的額外花費,另包二個紅包分別給甲旅客的二個小孩,以表慰問。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因買賣機票衍生的糾紛中,機位的狀況常是雙方爭執不下的重點。在旅客湊團體票的部份,是旅行社取得團體機位後,再以較便宜的價格提供給旅客。此時旅行社所負擔的責任,僅是為旅客取得確定的機位。但FIT票不同,旅行社在開票之前手上沒有機位,旅客可自行訂位或委託旅行社代為訂位。 以目前市場而言,旅行社銷售FIT機票,所獲報酬並不優渥,以香港線為例,一張票賺個三、五百元,不但需送票,更要負擔訂位被取消的風險,萬一旅客因此受有損害,旅行社又被要求負損害賠償責任,生意真是不好做。然而,對旅客來說,一則不一定有時間,一則在旺季時不一定能訂到機位,因此購買機票時,旅行社能否提供機位及票價的相關資訊並代為訂位的服務,就成為旅客選擇的重要因素。 缺少了專業知識、勞務的提供,旅行社的角色將淪落為機票的便利商店,只能賺取買賣間的價差,不能獲致更高的報酬。 然而,市場是嚴酷的,當消費者都在比價,網路市場上有便宜機票可以買的同時,旅行社要如何突顯出自己的專業服務,讓消費者心甘情願的掏腰包,應是值得注意的課題。通常來說,商品在市場上的售價已包含成本、利潤、風險的考量在內,旅客向旅行社購買機票時,所付的票價已包含服務的報酬,除非旅客特別聲明自行處理訂位事宜,否則雙方即成立了委任契約,旅行社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依旅客指示,為其處理機票相關事務如訂位、開票、報票號之責。如旅行社在處理受任事務上有過失,以致造成旅客的損害時,對於旅客應負賠償之責。依民法第二一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而損害賠償的方法,以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原則,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有重大困難時,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以本案而言,乙旅行社僅僅販售台北-香港來回機票四張,所得利潤不到二千元,機位原本也訂好了,卻因不知名的原因導致回程機位取消,幸而在航空公司櫃檯人員的協助下,為甲旅客一家訂到十六日的回程機位,也幸好十五日當天各航空公司都沒有機位,否則甲旅客一家四口若在機場買票,則乙旅行社賠償範圍又將擴大了。甲旅客因此而在香港多停留一天,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如餐宿、交通、聯絡電話費用,乙旅行社依法必須負擔,至於甲旅客因此而未參加會議的損失,由於難以估量且是否屬『所失利益』尚需法院裁判,因此經本會召開調處會時,甲旅客有感於乙旅行社代表處理的誠意極明快的態度,同意未參加會議的損失及事假的扣薪二部份皆放棄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