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宜守誠信原則以免糾紛四起。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四人與友人十三人一行十七人,報名參加由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發之日本北海道八天旅遊團。原約定行程為韓、日八天旅遊團,因其餘十三人皆持有西北航空公司贈送之東北亞免費優待票。經乙旅行社告知旅客,該種優待票僅能單點對飛故雙方同意改為日本北海道八天行程;因為本團中有十三名旅客皆持免費優待票,故甲旅客等四人無法開列團體票,並享受團體優惠票價,故甲旅客等應乙旅行社要求,每人補繳票價差額一、三00元。嗣後甲旅客等發覺,乙旅行社竟然仍以免費票供渠等使用,且向西北航空公司查詢,得知免費優待票仍可跨越二國使用。認為乙旅行社有欺騙之嫌,而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訴,經轉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調處。 二、案例分析 本案宜就「補繳一、三00元」暨「韓日團改純日團」二個部分分開討論。在前者,乙旅行社原先報價之基礎,係以團體為考量,機票、團費皆以團體價為架構。而本團十七人中,有十三人持有免費優待票,則甲旅客等四人,只得另以F.I.T.開票,二種票價本有其差額,故乙旅行社請求甲旅客人補差額一、三00元,亦無可厚非。惟據甲旅客所提示之機票影本顯示,乙旅行社收取差額以後,所提供之機票,仍為免費優待票,則乙旅行社已有失誠信原則暨不當得利之情形。據瞭解,西北航空公司所贈送之免費優待票係得轉讓他人使用,惟仍有部份特殊限制,(如排除某特定日期適用)故有別於一般之F.I.T.票。乙旅行社既以免費優待票供甲旅客使用,必在實質上已取得相當之利益,卻又向甲旅客索取機票差額,則有所不當。另就韓日團改為純日本團觀之,據乙旅行社稱,經該公司詢問西北航空公司得知,該種免費票不得跨國使用,故在行前商請旅客同意改為純日本團,惟據品保協會詢問西北航空公司,得知該種免費票並非禁止跨國使用,僅限於每起降一次需使用一張票根,如台北-漢城再加上東京-台北用二張票根,仍屬可行只不過中段(漢城-東京)應自行設法。故乙旅行社所取得之訊息,似乎有誤。但就實際運作觀點論之,以漢城與北海道二者之團費來看,北海道之團費遠高於漢城之團費。依邏輯乙旅行社應無意欺矇旅客而增加團費成本之理,故乙旅行社應非惡意欺騙旅客。又甲旅客等雖未赴漢城旅遊,卻在北海道有更多的時間旅遊更多的地點。此一得與一失之間,何者為當,尚難由品保協會主觀加以論斷。重要的是旅客與旅行社在行前已就行程之變更取得一致之共識,故難以要求乙旅行社在事後,就此部份予以賠償。 三、調處結果 經品保協會邀集雙方調處,乙旅行社同意退還甲旅客每人加收之一、三00元,雙方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