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機人員睡過頭,延期機位未訂妥,旅客分批出發怨聲載道!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九人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八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琉球五日遊,全團合計四十二人,不料出發當日,因乙旅行社送機人員睡過頭,未將全團護照簽證送達機場,使在機場久候之團員望「機」興嘆,最後只得搬師回府,事後乙旅行社出面協調,團員中三十三人同意乙旅行社安排改訂八月二十一日琉球五日遊,其餘九人因無法配合經安排改定八月二十三日琉球五日遊,甲旅客等並另邀其親友五人參加,全團合計十四人,乙旅行社一再保証機位OK,卻於出發前一天通知有四人機位屬候補,加上出發當天航空公司超額訂位,不得不取消部位機位,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全團不得已分四批次出發,大人先行出發,小孩再逐批前往,其中二人更因當天無機位只好隔日再出發,此一連串事件發生,甲旅客為保障自身權益,於出發時在機場要求乙旅行社簽訂保証書,保証全部旅客十四人同機回國,並承諾若二十七日無法回國,保証一定於二十九日回國,其滯留費用由乙旅行社負擔,行程進行一切尚稱順利,八月二十六日晚上甲旅客向乙旅行社確認回程為二十九日,至二十六日晚上十時許乙旅行社得知二十七日機位已OK,乃緊急通知當地的(Local)旅行社,但當地旅行社未立即轉知領隊,致二十七日團員皆外出自由活動後,臨時接獲通知趕回飯店,匆匆忙忙收拾行李搭機返台,返台後旅客自覺權益受損,請求本會協調。 二、案例分析 甲旅客等原擬參加乙旅行社舉辦八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琉球五日遊,雙方意思合致時,契約即成立,甲旅客並繳交所有團費,卻因乙旅行社職員之重大過失,致全團無法如期出發,對此職員之過失,乙旅行社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條)。 對於乙旅行社之違約,甲旅客本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繳團費及自繳交時起之利息,(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若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六十條),或可依旅遊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賠償但甲旅客不但未主張解除契約,反而同意乙旅行社之安排改訂八月二十三日之旅遊團,此為契約之變更,既事先已徵得甲旅客等人同意,事後即不得再請求賠償。 乙旅行社既承諾甲旅客可安排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琉球五日遊,即應依約安排行程及訂妥機位,對於旅客中四人的機位屬候補,尚未訂妥部份,旅客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至於因航空公司超額訂位而取消部份機位,此係航空公司之責任,非可歸責於乙旅行社事由,乙旅行社不負賠償責任,此係航空公司之責任,非可歸責於乙旅行社事由,乙旅行社不負賠償責任,但旅行社可代旅客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至於旅客二人隔日出發,其因此所節省之費用應退還旅客及賠償其損失。回程機位部份,乙旅行社雖緊急通知國外旅行社,但國外旅行社卻未馬上通知領隊轉告旅客,而發生了旅客已外出自由活動卻臨時被告知整裝回國,此刻之心情可想而知。 三、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補償甲旅客等十四人每人新台幣肆仟元,其中二人隔日出發之旅客另退還費用二人合計玖仟玖佰元,雙方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旅行社承辦旅遊團體應事前訂妥機位,若機位未訂妥而未事先通知旅客,致旅客仍前往約定之集合地點者,旅客得依旅遊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請求旅行社賠償所繳全部費用百分之五十之金額,此賠償金額不小,旅行社應謹慎預防。至於若團體不得已須分批次出發而團員有大人、小孩時,不應安排大人先行前往,留下小孩,領隊應可斟酌儘量安排其中以家庭前往,以減少旅客之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