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程機位未訂妥,奉送一天旅遊仍需負賠償責任! 一、事實經過 旅客甲等二人,參加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一年二月三日出發之歐洲八日旅遊團,原訂於同年二月十日返回台北,卻因乙旅行社未訂妥當日由新加坡飛返台北之機位,而延留新加坡一天,於二月十一日下午返國。由於乙旅行社事先並未告知甲旅客等前述情形,導致甲旅客等因逾假期而遭其服務公司以曠職處分,逐向大會提出申訴。 二、案例分析 依旅遊契約第十五條規定:乙方(旅行社)未依本契約預定之旅程履行,致使甲方(旅客)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之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乙方應賠償甲方依例計算未完成旅程部份之費用二倍違約金。」乙旅行社雖稱因二月十日當天,新加坡飛台北機位過度擁擠,為配合航空公司作業,而免費招待甲旅客在新加坡多停留一天,且特別安排甲旅客等參觀旅遊,然而未能使甲旅客依照預定之旅程如期返國,已顯然違反旅遊契約,概較難以「因配合航空公司作業」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值得討論的是,依旅遊契約之規定,旅行社使旅客留滯國外時,應負擔旅客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而本案乙旅行社已依約履行;但十五條後段「旅行社應賠償旅客依例計算未完成旅程部份之費用二倍違約金」之規定,於本案中亦有不合,因契約中之旅遊行程已全部完成,無法計算未完成部份之違約金。但依民法第二三一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原契中的規定,乙旅行社應安排甲旅客於二月十日返國,因之乙旅行社未訂妥機位而遲至二月十一日返國,在性質上即屬給付遲延,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旅客因逾假一天而遭其服務公司以曠職三天扣薪之損害,依法應由乙旅行社負擔賠償責任。 三、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承認因未訂妥機位而有過失,甲旅客等亦提出遭公司扣薪之損害證明,乙旅行社遂同意賠償甲旅客每人三、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本案中乙旅行社於出發前已明知回程機位尚未OK,但仍讓團體如期出發並未告知旅客,致旅客未能事先辦理續假手續,如能事先將實情告知旅客,或許可免於雙方皆受損害,最壞的情況是旅行社行前違約,依目前旅遊契約之規定,甲旅客得解除旅遊契約,應返還團費,再參酌民法有關規定,如甲旅客等能提出因旅遊契約之未履行而所受損害者,旅行社自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無賠償責任,除非雙方於簽約之時,已訂明違約金額。在此仍需建議業者勿存有僥倖心理,如有狀況應於出發前與旅客溝通解決,否則因之而造成旅客重大損害時,旅行社將得不償失。且觀光局正著手修訂之旅遊契約範本中,就本案之情形亦有賠償之規定,不可等閒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