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隨機到國外,媽媽還留在機場! 一、事實經過 旅客甲利用二個小孩放暑假期間,想帶小孩出國旅遊以增廣見聞,遂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出發之琉球四天旅行團,費用每人新台幣一萬六千元。由於乙旅行社招攬之人數不足,經由甲旅客之同意,轉交由丙旅行社承辦。出發前甲旅客收到由乙旅行社寄來丙旅行社所提供之行李牌、住宿旅館名單、旅遊識別牌等資料,打電話詢問結果,才知道不舉辦說明會。 甲旅客等依約於出發當天上午六時十五分,抵達桃園中正機場,準備搭乘八時十分起飛之班機。甲旅客等係首次出國,緊張、興奮之情當可想像。六時三十分,丙旅行社送機人員出現了,甲旅客等一顆顆忐忑不安的心,也跟著放了下來。可是直到飛機起飛前三十分鐘,丙旅行社人員突然向甲旅客宣稱:「妳的機票忘記帶來!」甲旅客霎時間有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丙旅行社人員安慰甲旅客說:「十一時五十五分還有一班飛機,可讓小孩先去,反正只差三個多小時,妳到琉球時,會有專人接妳去與團體會合。」甲旅客在急迫情形下,也只好同意作此安排。 詎料十一時五十五分有另一班飛機是實話,但沒有機位卻被隱瞞了,等到第二班飛機也起飛了,而甲旅客仍在機場,那剎那,雙方才瞭解到事態嚴重了,因為-小孩已到了國外,而媽媽還Stand by!查看各家航空公司訂位情形結果,慘了!連滿好幾天。事情既已發生,甲旅客只得要求丙旅行社,儘速訂到機位讓她出去,或讓她的兒子返台,在這期間,領隊要負責照料其兒子,並每晚安排打電話回家報平安。甲旅客於家中心急如焚,坐立不安之餘,終於丙旅行社打來電話,宣稱已為其兒子訂妥回程機位,何時?比原訂回程日子早一天!那倒不如讓他們玩完了再回來,反正已不在乎多擔心二十四小時。事後甲旅客去函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要求旅行社加倍退還三人團費計九萬六千元,另賠償精神損失十二萬元,合計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調處結果 旅行品保協會接到此一申訴案,亦感案情非同小可,馬上詢問丙旅行社承認確有疏失,但於事發當天已向甲旅客道歉,除由丙旅行社當場加倍返還甲旅客團費三萬二千元外,並由乙旅行社再賠償甲旅客車資、餐飲費等五千元,合計三萬七千元,經由甲旅客簽收並載明「同意以此解決。」旅行品保協會審視丙旅行社所提示之資料,並向甲旅客查證屬實後,認為既已和解,無庸再行調處,遂函覆甲旅客結案。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無法搭上原訂班機,絕不是如丙旅行社所稱「機票忘記帶」這個原因,如已訂妥機位,大可以當場在機場重開一張機票,因琉球線機票在團體與 F.I.T.票間,根本無價差可言,可斷定係未訂妥機位。依旅遊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旅行社明知無法讓旅客成行,仍讓旅客至出發地點集合時,除應退還團費外,並應賠償旅客五十%之違約金。而在未訂妥機位之情形下,旅客無法成行當屬「明知」,故依前述規定賠償無庸置疑,更何況以欺矇手段騙使甲旅客之子先行登機,而造成母子分離之情形,尤為可議。 所幸小孩年紀已達國中以上,同行尚有小孩之伯母為伴,沿途可為照顧,且領隊亦能每晚為小孩撥通電話向母親報平安,總算能使做媽媽的甲旅客免於過度緊張,是以由旅行社加倍返還團費暨賠償五、000元之交通、餐飲費用,尚不為過。惟甲旅客既然同意以此解決並簽收賠償款項,則無由重行向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故旅行品保協會不便為其再向旅行社方面要求賠償。 四、注意事項 在旅行品保協會受理之申訴案件中,機位未訂妥之糾紛,仍高居榜首,在此奉勸旅行業者,現在航空公司的作業情形,已不比往年,在清艙以後如機位仍然緊張的話,就不要心存僥倖,讓旅客到機場去碰運氣,如果仍無法候補登機,則有可能違反前述旅遊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賠償五十%之團費,何不於事前告知旅客,以現行旅遊契約對旅行社行前違約責任,並無明文規定,則賠償額度當可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