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位未OK應及早通知旅客!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母子二人透過乙旅行社轉介報名參加丙旅行社所主辦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澳洲旅遊,並繳交證件及團費,據了解丙旅行社因人數不足無法成團,乃將甲旅客母子二人轉交丁旅行社所主辦相同行程、出團日期一樣之澳洲旅遊,不料出發當日甲旅客母子二人已準備妥行李臨出門前,突接獲通知因二人機位未OK,無法成行,甲旅客等二人當時怒不可抑,雙方雖曾協調但未獲圓滿解決,甲旅客乃向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要求旅行社依旅遊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賠償每人團費二分之一之違約金。 二、案例分析 本件旅遊糾紛首先應採探討契約責任之當事人,甲旅客透過乙旅行社轉介參加丙旅行社之旅遊團,乙旅行社事先亦告知甲旅客並獲其同意,契約之當事人分別為甲旅客等人與丙旅行社,且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丙旅行社應與甲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但事後丙旅行社因人數不足,無法組團成行,依旅遊契約書第七條之規定,丙旅行社得於預定出發日前七日通知甲旅客,解除契約;或徵得甲旅客之同意,改訂另一旅遊契約,如此丙旅行社方得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丙旅行社於人數不足時,未主張解除契約,反將甲旅客之旅行轉由丁旅行社承辦,甲旅客因事先未獲告知契約轉讓,本可主張解除契約,但出發前夕,甲旅客等二人所收到的資料及旅行袋皆為丁旅行社所提供,甲旅客等二人當時並未提出異議,主張解除契約。 甲旅客臨行出發之際,方被告知機位有問題無法成行,此乃旅行社違約,致契約無法覆行或遲延履行,甲旅客等二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提出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而依民法損害賠償範圍,以填補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至於最初用旅客等二人所主張適用旅遊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乙方明知本旅遊無法如期出發,而未預先通知甲方,致甲方仍前往約定之集合地點者,應賠償甲方所繳全部費用百分之五十之金額」,則適用此項約定,須同時據具備(一)明知無法如期出發(二)未預先通知對方(三)甲方已前往約定地點集合等三者同時存在,本案甲旅客等二人係於出門前接獲通知,尚未前往約定地點集合,故能否適用第十七條第五項要求賠償之規定,應經法律途徑經由法院認定,在此採保留態度。 三、調處結果 本件糾紛經本會調處,甲旅客等二人履棄原來主張請求賠償每人團費二分之一,由旅行社賠償甲旅客等二人每人新台幣壹萬元,並由旅行社代表乙、丁旅行社給付於甲旅客,至於乙、丙、丁旅行社內部如何分擔,由其自行解決。 四、注意事項 依旅遊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惡意之旅行社,課違約金高達團費二分之一。旅遊消費者常常以此主張旅行社之違約金,故旅行社在機位未確定時,應及早通知旅客,以免造成旅客抱怨或要求高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