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機票逾期未領! 一、事實經過 甲方於83年3月份抽中萬客隆公司贈予台北至東京來回泰航經濟艙三十天期機票兩張。兌換有效期效至83年8月31日止。 甲方幸運抽中兩張機票後,於同年7月委託乙旅行社安排出國旅遊團體,並辦理護照、簽證。並告乙旅行社須於8月底前出國。然因甲方遲未將「得獎機票證明書」交予乙方辦理向泰航兌換機票,而逾兌換期限,無法取得機票。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給予甲方台北至東京來回泰航經濟艙三十天期機票乙張。雙方達成和解,並放棄一切法律上追訴權。 三、案例分析 當初甲方委託旅行社辦理出國旅遊事宜,即附有乙方替甲方辦理兌換機票,並使用該機票參加團體旅遊之條件,基於雙方誠信原則之下,甲方負有於期限內將得獎機票證明書、委託書、身分證、印章、護照影本‥‥等一切兌換機票應具備之文件交予乙方之義務。而乙方亦有持兌換機票證明文件向泰國航空公司交換機票,並於機票使用期限內,並於機票使用期限內,替甲方安排出國團體之義務。 已方未於八月替甲方安排出國旅遊,乙方負有債務不履行之實,然因甲方逾期將領票證明交予乙方,顯然已有過失。甲方應依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而不得要求乙方負全部賠償之責。 以上係就法律之規定來探討雙方應負之法律責任。現就旅遊糾紛實務而言,雙方在訂立旅遊契約之前當事人有協力說明,告知注意及其他附隨義務。 茲就本案例而言甲方基於誠信原則,應於83年8月31日前交予乙方領票證明文件;甲方先前已告知乙方應於期限內催討甲方將文件資料交付乙方,而乙方始終皆未採取聯絡甲方索取文件之主動作為,顯然雙方皆有過失。 然而雙方應如何保障自已的權益呢?就甲方而言,其幸運抽中機票後,應仔細看清楚證明書上之權益行使期間,及各種應注意事項、限制,並告知所委託之旅行社後再交付定金予乙方,約定違約金,俾能提高雙方之高度注意力,而減低疏失發生。切不可將得獎證明文件置於一旁,而等閒視之。 而乙方與旅客電話洽談時,往往本於服務之熱心、爽快答應。一時大意之下或又有電話來訪時,未即時筆記下來,則忘記下一步驟應進行之責任。但時效係默默、不斷在進行,「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之字句在白紙黑字上記載清清楚楚。即使乙方自稱與航空公司交情甚好,但一切依規執行時,也莫可奈何了。有司法諺語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之人,旅客與旅行社自應銘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