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期限到,簽證下不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家四口想利用農曆過年期間赴美西旅遊,暢遊迪斯耐樂園及 環球製片廠,既可獎勵小孩又可培養親子關係,於是向乙旅行社報名 參加該公司所舉辦85年2月16日出發之美西8天旅行團,預付定金每人 新台幣1萬元,四人共新台幣4萬元。甲旅客已有美國個人簽證,但為 擔心其妻子和小孩美國團體簽證無法核准,當時雙方曾口頭約定,如 果有任何1人美國團簽無法核准,全家就取消行程,乙旅行社就應全 數退還定金。 乙旅行社於85年2月8日上什通知甲旅客其小孩美國團簽不准,建議甲 旅客趕快為小孩辦理個人簽證,並允諾儘快將護照送至甲旅客家中。 直到當天傍晚才見乙旅行社委託快遞公司將證件送來,隔天(星期五) 甲旅客趕到美國在台協會辦理小孩個人簽證,於2月12日(星期一 )取得美國個人簽證,甲旅客於2月13日準備赴乙旅行社付清團費, 但乙旅行社聲稱2月12日是航空司通知開票之最後期限,乙旅行社聲 稱,從2月9日起曾一直試著與甲旅客聯絡,卻無法取得聯絡,期間曾 打電話、答錄機留話但皆未能聯絡上。但甲旅客否認收到乙旅行社任 何留話,在不知甲旅客是否已取得小孩美國簽證情況下,乙旅行社取消機 票訂位,甲旅客4人美西之旅也泡湯了。稍後甲旅客與乙旅行社接洽 時,乙旅行社表示訂位定金已被航空公司沒收,因此定金無法退還甲旅 客,甲旅客深感不平而請求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 品保協會)調處。 二、調處結果 甲旅客同意將所繳交每人新台幣1萬元之定金移為參加乙旅行社於春 假所舉辦美西9日遊之團費定金,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的小孩美國團簽不准,不能因此歸責乙旅行社,如因此無法成 行必須解除契約時,乙旅行社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但如已代繳納 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乙旅行社可於定金中扣除 ,餘款退還甲旅客。而乙旅行社承辦員當時口頭答應旅客如任何一人 美國簽證不准,則定金全數退還,2月8日乙旅行社通知甲旅客團簽不 准時,在當時甲旅客或乙旅行社均未曾表示要解除契約取消行程, 乙旅行社尚且建議甲旅客試試個人簽證,旅客也接受並著手辦理,因 此雙方旅遊契約仍然有效,乙旅行社如要解除契約應向甲旅客通知, 雖乙旅行社聲稱用電話、答錄機留話卻仍無法聯絡上,但甲旅客否認 ,除非能取得有效的證明資料,否則皆無法證實,因此部份舉證責任 在於旅行社,故旅行社最好以書面資料為通知。 再者本件糾紛之癥結點在於乙旅行社承辦人員明知航空公司開票截止 日期,而甲旅客趕辦美國個人簽證時間急迫,為爭取時效,乙旅行社 應告知甲旅客航空公司最後開票日,以便讓甲旅客儘量爭取時效及把 握時間,但承辦人員卻疏忽未告知,另外美國個人簽證核準與否,在 辦理面談當日即可得知,乙旅行社承辦員當時即應交待甲旅客儘速將簽 證結果通知乙旅行社,承辦人員也疏忽未交待,以致雖然甲旅客2月9 日辦理個簽獲准並通知2月12日取件,卻未能把握時間通知乙旅行社 ,綜觀整個糾紛,以旅行社顯然有過失,不僅不能沒收旅客定金,還須 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