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上名字搞飛機,客人忿而不肯認帳!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於83年3月初詢問乙旅行社有關法瑞8日旅遊團,欲乘便赴瑞士就醫,事後因確定人數不足無法成團,乃委託乙旅行社代訂台北至蘇黎士機票及代辦法國簽證,期間甲旅客對於辦理法國個別簽證是否須存款證明有所質疑,經乙旅行社提出證明文件及向法國簽證處求證,甲旅客方釋疑而配合提出,且辦理簽證須有機票影本,故乙旅行事前與甲旅客協商機票須提早開票,經乙旅行社提出航空公司訂位記錄影本,甲旅客於4月8日繳付機票費用新台幣34,200及簽證費用新台幣1,220元,並要求4月12日拿到簽證。 4月12日甲旅客依約前往領取機票及簽證時,甲旅客提出事前已交待機票須繡上別名卻未繡上,要求作廢重開,及法國簽證工本費920元,乙旅行社多收300元之服務費,乙旅行社之服務費應含於所收費用34,200元當時乙旅行社告知甲旅客若機票重開,依B.S.P作業須收100元之手續費,雙方因此起爭執,甚至發生口角、吐口水等情形。雖然經乙旅行社表示願負擔手續費100元,重新開票,但因先前雙方已起衝突,甲旅客忿而只拿取簽證而未將機票拿走,事後並另找別家旅行社購買機票,返台後請求乙旅行社退還機票費用,並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請請求協調。 二、調處結果 初調處時,甲旅客堅持退還所繳全部費用34,200元及簽證服務費300元,乙旅行社因認為作業無疏忽無法接受,經品保協會再三居中協調,乙旅行社同意再退還甲旅客1,881元及簽證服務費300元,由乙旅行社辦理退票並將退票收據交由甲旅客屆時自行向航空公司領款,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委託乙旅行社代訂機票及法國簽證,雙方成立了委任契約,且其係有報酬,故乙旅行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依甲旅客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本件糾紛起因於甲旅客之機票未符合其要求繡上別名。據了解,甲旅客曾經出示其舊護照予乙旅行社承辦人員,舊護照上有甲旅客別名,是否甲旅客口頭交待乙旅行社,機票務必繡上別名,因乙旅行社主張其事前並未交待,而雙方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甲旅客最後交給乙旅行社辦理法國簽證之新護照上並沒有別名,如依甲旅客所給予之資料,乙旅行社依護照上姓名開票並沒有過失。 甲旅客與乙旅行社最後因機票沒有繡上別名起爭執,但此並非無法補救,乙旅行社告知可重開票但須付手續100元,甲旅客認為旅行社藉故加收費用,氣憤之餘再度與乙旅行社發生口角,雙方氣氛鬧僵。雖然乙旅行社事後表示願付手續費100元,但甲旅客已憤而離去。甲旅客不接受機票作廢重重開而另找別家旅行社購買機票,造成原購機票必須退還,其退票損失大過重新開票手續費,對於擴大損失,甲旅客不無責任,而另找別家購票又須支付報酬,對甲旅客並無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