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未訂妥機位,退票後損失不貲! 一、事實經過 甲方夫妻於82 年12 月23 日,參加公司辦理之年終招待員工旅遊,而委託乙旅行社負責承辦出團業務。甲方夫妻計劃趁此次美西12 天旅遊之便,欲前往芝加哥探訪睽別30 年之伯父一家人,行前多次以書信聯絡團聚事宜。 甲方夫妻對於此次的旅遊,除想親眼目睹美西大自然奇景外,所興奮期待的莫過於是探訪久別重逢之親友。因此酌量旅遊行程與公司假期後,遂決定不隨團返回台北。且於一星期前委託乙旅行社王姓業務員代訂兩張洛杉磯/芝加哥來回的機票,並交付17,280元機票款。然至出發當日拿到機票時,發現返台機位為1 月2 日,與原計畫不符;而原訂1 月3日洛杉磯/台北的機位仍在後補之列。 因此為確定回台機票是否OK,每日皆須以長途國際電話與華航聯絡,增添不少焦慮與不安,直到1 月2日均無法候補上機位,且據華航所言須於1月11日始有OK機位,甲方夫妻為照原探親計劃,只好委託當地旅行社代訂1月3日由芝加哥返台的UA經濟艙機票,票價120,000餘元。回台後,甲將未使用之機票退還給乙旅行社,甲方收到乙旅行社退款的支票兩張共計12,278元,深覺訝異為何退款與委託當地代訂機票價額差距如此懸殊,而王姓業務員未訂妥機票,亦無事前通知機位未確定,其過失造成甲方財產上及精神損失,遂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訴。經轉交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調處。 二、調處結果 本件糾紛案經品保協會召開調處會,雙方達成和解,乙旅行社,在會中除說明退款詳細內容,亦為王姓業務員未訂妥機票之疏失,賠償甲方夫妻10,000元,彌補其損失。 三、案例分析 甲方退還未使用部分「洛杉磯/芝加哥」機票,因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訂購時享有coupon票之特惠價,然甲方既已使用一段後,辦理退票時,航空公司退票方式係將使用部分視為one way的普通票價計算,因此退票後剩餘價值當無法與one way 的票價相比較了。同樣「洛杉磯/台北」原享受是團體票之優惠價格,既使用去程後,則以優惠價減一段FIT票價後,所得餘款亦寥寥無幾了。 甲方夫妻只為延後一天返台,不但未享受到團體旅遊之優惠票價,又額外付出回程的機票。乙旅行社王姓業務員未依當初約定訂妥全程機位,對於甲旅客額外付出費用的損害,應負起賠償責任。 至於甲旅客所受的損害該如何計算,實為本案所探討之重點。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因回程機位未確認OK,甲旅客原先預定與親人團聚的目的,已由二天半減為一天半,而其所付出洛杉磯/芝加哥來回機票費用的價值,也隨之降低,另外精神上也有相當程度的損害,而精神損失較難具體認定,有待乙方所願賠償額度與甲方接受程度來協調。